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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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产业结构的要求,在试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府20071号)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亿元,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区(县)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
2、套资金。第三条(使用范围)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主要用于如下方面:(一)鼓励本市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服务业引导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二)支持符合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的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包括航运服务、信息服务、现代物流、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会展、旅游、现代商贸、教育培训、医疗服务、创意产业等,对该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三)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对重点企业给予绩效支持、贷款贴息、保险费用补贴、认证补贴及境外推广费用补贴等;支持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对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的具体支
3、持方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四)鼓励制造业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其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五)支持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等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其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六)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功能、建筑及立体交通组织的前期规划论证给予适当补贴。(七)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第四条(支持方式和额度)市级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二者选一)。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20,金额不超过300万
4、元。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工作。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属企业和单位可直接向市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其他企业和单位可向其税务注册地的所在区县有关部门申报。申请引导资金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根据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支持领域,编写引导资金年度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送交评审小组办公室。已经安排政府资金补贴或支持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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