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协议合作高校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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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大学赴协议合作高校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一、总 则第一条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我校与协议合作高校校际交流合作,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拓展学生专业视野和创新意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塔里木大学赴协议合作高校联合培养的学生。第三条联合培养学生的培养与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学生成长、成人和成才。第四条 教务处、对外交流合作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综合协调各项事务,建立与协议合作高校的协调机制。第五条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及各学院负责联合培养学生的具体管理。二、选派标准与程序第六条选派标准(一)选派联合培养学生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有坚定
2、、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二)选派联合培养学生必须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无不及格必修课程;在各类竞赛活动中的获奖者同等条件下优先。(三)选派联合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适应能力,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过硬,能够圆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第七条选派程序(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院根据学校联合培养计划通知组织报名。(二)学院根据选派标准,按照综合测评结果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三)学校对学院上报的选派学生名单进行审核,与协议合作高校函商落实交流学生名单,并在学校网站公示。(四)联合培养学生填写塔里木大学赴协议合作高校联合
3、培养学习协议书、塔里木大学赴协议合作高校联合培养学生承诺书。(五)联合培养时间按照校际学生联合培养协议规定执行。三、联合培养学生的培养与管理第八条在确定联合培养学生名单后,学院对照我校各专业培养方案,科学合理制定联合培养期间的学习计划,联合培养学生在协议合作高校一年(或两年)的学习期间,应完成不低于40(60)个学分的课程,此学分包括必修课、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第九条学生在联合培养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协议合作高校和塔里木大学有关规定,根据合作协议享受协议合作高校学生的相关待遇。学生联合培养期间若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将取消其学习计划,限期返回塔里木大学,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4、第十条学生联合培养期间,仍保留原学籍,学籍异动中标注交流生,并注明交流学校和时间。第十一条 联合培养学生必须定期(2次/学期)向学院汇报学习情况,包括每学期所选课程、学习成绩和所获学分。第十二条 联合培养学生在协议合作高校学习期间,所学课程累计补考不及格达2门以上(含2门)者,学校将取消其联合培养学习计划,限期返回塔里木大学,给予留级处理。第十三条联合培养学生成绩认定(一)成绩认定依据协议合作高校负责出具联合培养学生成绩单、学习证明,由协议合作高校教务部门统一寄送我校教务处。(二)成绩记载方式学生联合培养期间的成绩不计入塔里木大学教务系统,毕业时学校出具两份成绩单,塔里木大学成绩单和协议合作高
5、校成绩单同时载入档案。(三)不合格课程处理学生联合培养期间修读的课程,若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回校后必须重修;若必修不及格课程本校未开设,回校后可选择相似、相近必修课程进行重修。(四)联合培养学生在协议合作高校的现实表现鉴定可做为我校评优推荐的依据。(五)学生毕业时单独审核联合培养期间的成绩,成绩全部合格,达到我校毕业和授予学位的标准,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第十四条学生联合培养期间的学生证、借书证、校徽、校园卡以及相关手续由协议合作高校负责办理。第十五条学生联合培养期间学费按照协议合作高校与我校协议缴纳。联合培养学习结束后,学生须将在协议合作高校缴纳的学费单据提供给我校计财处备案。第十六条学校
6、将联合培养学生以协议合作高校为单位成立临时班级,并组建临时班委,各学院联合培养学生成立联系小组,负责联合培养期间的学习、生活、活动等自我管理工作,并保持与本校本学院辅导员、班主任的联系,定期汇报学习、思想和生活情况。第十七条学生联合培养学习结束后,应按我校要求时间返校报到。往返交通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第十八条学生党员联合培养期间可以将党组织关系转入协议合作高校相应党组织,参加协议合作高校的党组织生活。第十九条 学生联合培养期间在学术与创新、实践与服务、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各项成绩与在校学生同等认可。第二十条学生在联合培养学习期间,每一名联合培养生享受我校提供的联合培养生一等奖学金,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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