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共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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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1414号 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煤矿企业: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二、煤
2、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附件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第三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实行统
3、一管理,分级负责。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中央管理企业、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四条已经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尚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拟建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须在新建矿井项目核准前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第五条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家能源局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跨省(区、市)从事
4、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通过属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评估后,由属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国家能源局推荐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其他煤矿企业向属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第六条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应超过1000万吨或所管辖(含控股)矿井不少于25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经营5年以上。第七条申请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煤矿企业,须是从事煤炭生产建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其所属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控股子公司可以纳入评估范围。第八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按照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
5、要求进行。第三章 评估实施第九条煤矿企业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煤矿企业发展概况、从事煤炭生产年限及近三年安全生产情况说明,企业及矿井相关负责人从业经历证明;(二)煤矿企业纳入评估范围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名单,及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名单;(三)煤矿企业和纳入评估范围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机构及人员配备文件复印件;(四)反映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系统设施情况的说明;(五)煤矿企业瓦斯防治管理权限、管理程序规定,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规划、生产规划、年度目标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煤矿企业瓦斯防治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说
6、明;(六)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方案、防治效果评价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的说明;(七)近三年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际提取、使用和瓦斯防治资金投入的财务报表;(八)其他应提供的材料。第十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采取审查企业相关材料和现场核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评分。基本标准中必备指标全部达到要求,并且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上的煤矿企业,具备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中必备指标任一项达不到要求或评估得分在70分及以下的煤矿企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第十一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时,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专家应根据
7、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遵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按规定时间提交评审报告或评审意见。第十二条煤矿企业所属矿井全部是瓦斯矿井,经鉴定有升级为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应于鉴定批复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评估申请。第十三条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名单,由负责评估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布。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布的煤矿企业名单须报国家能源局备案。第十四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90日内,须重新申请评估。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以组织评估范围内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属高瓦斯和
8、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经国家能源局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可跨省(区、市)申请建设或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可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或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第十六条未申请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不得申请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核准;不得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地方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关闭。第
9、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对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开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并加强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监管。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对提供的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材料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通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九条有关中介机构或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严重失实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审资格等处罚。第二十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中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
10、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 则第二十一条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表1:所属矿井两个及以上的煤矿企业技术人员配备基本要求表所属矿井个数技术岗位人员配备通风抽采地测防突安全监控25211116103222110个以上43332注:没有应抽采矿井的煤矿企业可不配备抽采专业技术人员,没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可不配备防突专业技术人员。表2: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技术人员配备基本要求表生产能力技术岗位人员配备通风抽采地测防突安全监控0.3Mt/a及以下111110.3
11、-1.2Mt/a222211.2Mt/a及以上33231注:非应抽采矿井可不配备抽采专业技术人员,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可不配备防突专业技术人员。专心-专注-专业附件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序号基本标准分值评分规定一从业经历15(一)煤矿企业具有3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或5年以上瓦斯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二)煤矿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至少1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管理工作经历。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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