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物保护工程立项和技术方案管理规定(共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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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福建省文物保护工程立项和技术方案管理规定一、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立项和技术方案编制、审批管理。二、立项和技术方案组织编制1.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由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或使用单位(业主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无明确管理或使用单位的,设区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相关单位为业主单位。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应编制立项报告。由业主单位独立编写或委托有资质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写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按程序报批后方可组织编制技术方案。省级文物保
2、护单位需要编制工程立项报告的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相关规定执行。3.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由业主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写。4.技术方案深度原则上要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5.在技术方案编制中应充分考虑水电安装与文物展示利用的需要。三、立项和技术方案审批程序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立项审批程序(1)业主单位组织编制立项报告,经设区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福建省文物局。(2)由福建省文物局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审核后出具立项批复意见。(3)福建省文物局转发国家文物局批复意见并提出要求。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技术方案审批
3、程序(1)根据国家文物局立项批复意见,业主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组织编制技术方案,经市、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福建省文物局。(2)福建省文物局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或委托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审。(3)福建省文物局转发国家文物局批复意见并提出要求;或根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审意见,由福建省文物局出具批复意见。(4)批复意见为原则同意并提出修改意见的,在设区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业主单位组织相关设计单位根据批复意见对技术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报经福建省文物局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3.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技术方案审批程序(1)业
4、主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组织编制技术方案,经设区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福建省文物局。(2)福建省文物局组织两名或两名以上相关专业的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3)福建省文物局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出具批复意见。(4)批复意见为原则同意并提出修改意见的,由业主单位组织相关设计单位根据批复意见对技术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报经设区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4.设区市、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审批程序(1)设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方案,由所在设区市文物主管部门审批。(2)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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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 文物保护 工程 立项 技术 方案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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