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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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WHNYLM/ZD-042-2015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由职业危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工作的监护管理。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条经营管理部负责协调乌海能源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员工的岗前体检,同时负责协调乌海能源公司职业病防治所进行员工的离岗体检。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第四条安健环部负
2、责组织员工的职业健康岗中体检。第五条经营管理部负责职业健康体检的后续跟踪、鉴定、治疗等工作。第三章控制要求第六条安健环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第七条公司经营管理部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第八条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
3、健康检查。安健环部每年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统计,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填写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计划表。待体检结果出来后要填写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实施情况汇总表,如体检结果需要进一步复查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查,并填写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复查人员跟踪汇总表。第九条经营管理部要及时向安健环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经安健环部开具相关证明后由本人持证明到能源公司职防所进行离岗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条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安健环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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