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官考核办法(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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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重庆市选派大学生到乡镇党政机关、农技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选派到乡镇工作大学生的管理,激励大学生在农村基层建功立业,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的通知(渝委办发20081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派到乡镇党政机关、农技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大学生(以下简称选派大学生)培训、管理、培养、考核等。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体检、面试、考察、公示等程序,选派大学生到乡镇党政机关、农技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
2、构工作。选派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的录(聘)用,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聘)用有关政策执行。第四条 建立市、区县(自治县)选派大学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共同做好选派大学生的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组织、人力社保、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组成。市、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第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选派大学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乡镇党委、政府及区县(自治县)农业、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负责选派大学生的综合管理。乡镇党委、政府和用人单位负责选派大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岗位和
3、职责第六条 选派大学生从事乡镇机关党政、农业技术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扶贫开发、基层青年等工作,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宣传、贯彻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落实乡镇党委和政府的决定、决议,执行上级领导的命令、指示;(二)推广、运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对农民进行技术服务和指导,搞好农业社会化服务;(三)宣传贯彻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为农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建设;(四)宣传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运用所学科技知识,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争取社会帮扶,开展结对帮扶活动,拓展扶贫开发渠道,协调多种所有制经济参与扶贫开发; (五)做好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
4、作,配合开展青年创业工作,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推进志愿者服务工作。(六)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和单位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培 训第七条 建立选派大学生培训制度,提升选派大学生的适应能力和工作能力。选派大学生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专业培训。(一)岗前培训。选派大学生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主要内容是思想政治理论、农村政策法规、农村社情民情、农业实用技术、农村青年工作、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方式方法。培训时间一般为1周。培训工作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乡镇党委、政府和区县(自治县)农业、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组织实施。(二)岗位培训。将选派到乡镇党政机关大学生的岗位
5、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由区县(自治县)组织、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周。(三)专业培训。选派到乡镇农技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大学生要安排专业培训,专业培训纳入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专业培训项目,由市农委、市卫生局分别组织实施。每年培训选派大学生的比例不少于专业培训项目计划数的25%,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月。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卫生部门要充分利用远程教育、观摩教学、技术指导等培训模式,对选派到农技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大学生进行业务培训。第八条 选派大学生参加培训的情况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和录(聘)用考察的重要内容。第九条 选派大学生培训经费按照分级
6、负责原则,从市、区县(自治县)相关工作经费中列支。任何单位不得向选派大学生和所在单位收取培训费用。第四章 管 理第十条 选派大学生凭重庆市选派大学生到乡镇基层工作通知书,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报到,并签订重庆市选派大学生到乡镇基层工作协议书,按协议书约定事项履行职责。第十一条 选派大学生按选派岗位开展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原则上不得调整选派去向。选派大学生在乡镇工作两年服务期内,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全市选派大学生考试。市、区县(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抽调、借用。第十二条 选派大学生的人事档案,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管,党团关系按程序转到工作单位,户口根据
7、本人意愿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也可落户在选派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解除协议或录(聘)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建立工作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初,由乡镇党委、政府、用人单位与选派大学生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可分别会同乡镇党委、政府和区县(自治县)农业、卫生部门单方面解除协议:(一)签订协议后被查证不符合选派条件的,或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胜任工作的;(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不合格)的;(三)违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四)因其他政策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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