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案例分析大赛.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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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诉嘉兴绿谊环保服务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诉嘉兴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案有限公司案(浙江省(浙江省首例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由案由 嘉兴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倾倒大量含铬嘉兴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倾倒大量含铬污泥,严重影响饮水水源安全,污染了环境,给污泥,严重影响饮水水源安全,污染了环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案情案情 2010年9月至10月,被告嘉兴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将5000余吨含铬(g)污泥倾倒在平湖市当湖街道大胜村林角圩(wi)桥西南侧的池塘内,该区域属平湖市饮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水
2、水源二级保护区。 上述污泥中的含铬污泥是海宁四家皮革企业在制革生产过程中所产生,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海宁四家皮革企业将上述制革污泥委托给被告绿谊公司进行处理。由于该环保公司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污染了环境。 2011年11月7日,平湖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于11月30日开庭审理。最终此案以调解结案。 本案焦点本案焦点 焦点一焦点一:被告认为被告认为法律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环保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地位,故原告的主体不适格主体不适格; 原告认为原告认为本案系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在穷尽各种救济手段后移送检察院办理,根据民法通则
3、等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职责。负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职责。本案焦点本案焦点 焦点二焦点二:被告认为被告认为五被告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未造成严重后果果,且对部分赔偿诉求有异议; 原告认为原告认为根据相关鉴定和国家标准,五被告共同排放的含铬污泥在水源中的含量已明显超标,严重影响了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使国家造成了巨额国家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41373元。案件焦点案件焦点 焦点一焦点一:检察机关的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检察机关和环保组织谁更适合成为环境公 益诉讼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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