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若干规定(共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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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郑州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树立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郑州市依法行政监督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权力,并承担行政责任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定,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
2、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应当遵守的行为、仪表、语言等基本准则。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应当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执法应当取得其他合法有效证件的除外。未取得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严禁使用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从事和协助行政执法。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适用本规定。第五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文明执法建设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规范、指导、监督各行政执法机关文明执法。行政
3、执法机关负责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言行规范,明确禁忌言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并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遵守言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权责统一、高效便民、诚实守信的要求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正确、严格、及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第二章行为规范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行为举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做到举止端庄、行为规范、服务热情、办事公正。第八条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程序公开原则。(一)公开行政执法程序。树立程序公正意识,自觉公开行政执法的方法、步骤和顺序;(二)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按规定将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机
4、关、执法类别、执法范围等信息,录入省、市行政执法人员公示网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三)公开行政行为相对人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公布行政行为相对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前后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救济权利,公开在行政审批等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中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法定救济权等权利;(四)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后,应当向行政行为相对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及适用的裁量标准;(五)公开执法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保护的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外,最终执法结果应当进行公示。对群众可能提出的疑问,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实行阳光执法,严禁暗箱操作。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待群众、解答咨
5、询、受理申请时,应当做到:(一)首问负责,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答;(二)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解答、办理,并在法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回复,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三)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告知当事人向有权受理机关咨询、申请、反映;(四)方便群众,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的规定;(五)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当出具书面告知文书的,不得以口头告知代替;(六)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检查、调查时,应当做到:(一)适用一般程序,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调查意图和执法
6、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依法有序进行。轻拿轻放物品,不得乱翻乱扔,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五)检查、询问、调查、勘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随意涂抹、篡改。笔录制作完毕,检查、询问、调查、勘查人员应在笔录中签名并应当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六)注重宣传教育,加强思想疏导,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言行举止;(七)检查完毕,应当将被检查物品恢复原状,检查场地清理干净,并感谢当事人给予的配合,及时
7、反馈检查结果。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符合法律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提供证据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采纳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四)依法保障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又要纠正其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六)严格履行程序规定,
8、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七)对于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省、市政府规定,适用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和标准,并在相应执法文书上显示或者说明;(八)收取罚款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并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不出具上述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九)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时,应当做到:(一)按照法定时限及时送达;(二)直接送达应在被送达人、被送达人的代理人、指定签收人在场时进行;被送达人是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时,应由监护人签收;(三)被送达人有不理解之处应当
9、耐心解答;(四)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注明拒绝签收的理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字后,留置送达;(五)采取公告送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时,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一)依据法定权限、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二)选择适当、必要的方式、强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三)将有关决定、通知等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四)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监督执行;(五)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共同清点、查验物品,制作物品清单、执行笔录等文书,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核对后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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