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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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佛山市建设局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产品质量和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 程质量和安全,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依据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包括工程 施工、监理、建设、设计单位、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遵守本规定。前款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 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
2、时间内运至使用 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商品 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 等相关检测工作的部门。第三条 佛山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行业的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各区建设局负责对本 辖区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市建设局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
3、活动 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四条 在我市范围内供应、生产预拌商品凝土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 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不得设立以总企业资质承接业务的分公司,若设立分公司的,必须满足新设立公 司资质标准的要求并按新公司申报资质。第五条 由于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具有特殊性,必须从原材料质量到生产过程进行监控 ,为确保其质量,原则上我市范围内销售、使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应由本市生产企业提供。 市外企业向我市建设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的,供货前必须先到市建设局办理备案,并接受我 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市外企业备案程序:1
4、、企业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2、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企业资质条件、产品供 货半径、生产用原材料、产品质量、质量保证体系等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技术 标准等管理规定,核查后加具意见和加盖公章;3、企业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意见到市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4、由市建设局直接监管的工程,企业可直接向市建设局提交备案申请。第六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合格的预拌混凝土, 并对其产品质量负责。企业应依法与购买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各种原材料及混凝土的各种技术要 求(合同中必须包含有混凝土强度等级、品种、配
5、合比、坍落度、混凝土凝结时间、生产地 等内容)。供货合同在提交施工报建资料时提交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 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第八条 企业应有完善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原材料采购与检验制度 、技术方案审批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产品质量文件审核签发制度、计量仪器设备 管理制度、生产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质量纠纷处理制度等。第九条 企业应设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试验室应有满足产品质量检验、样品存放、养 护等的必备房间,其布局应合理并与流程相符合。试验室的设施、面积、采光、通风、温度 、湿度、能源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周围环境、粉尘、振动、电磁
6、辐 射等均不得影响检验工作,并按国家标准配置满足生产过程检验和出厂产品检验的需要的计 量仪器和检验设备。第十条 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第十一条 企业试验室的检验能力应与企业的生产范围及能力相适应,并能根据生产需 要进行不少于以下项目的检验:一、砂: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颗粒级配、含水量、堆积密度、氯离子含量;二、石: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压碎值指标、表观密度、含水量;三、水泥:胶砂强度、细度(或比表面积)、标准稠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四、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坍落度、含气量、凝结时间、容重、水灰比;目测保水性和粘 聚性;五、混凝土的物理性能:抗压、抗折(
7、市政程)、抗渗;六、混凝土外加剂:凝结时间、密度或细度、PH值、减水率;七、粉煤灰:烧失量、细度、需水量比、含水率、安定性、游离氧化钙、三氧化硫;八、矿粉的检验内容根据应用技术标准及专家论证要求进行设定。第十二条 试验室应按签定的合同要求或约定提供相应的检验项目及所采用的检验标准 。合同约定的检验项目的试验应按相关国家规范的要求进行。第十三条 检测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佛山市建设系统检 测岗位培训合格证或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填写试验报告。检测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 年以上并具有中级技术以上职称的不得少于3人,持证上岗人员不得少于6人,检测报告的审 核人应具备工程类相关
8、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检测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2、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3、不得同时从事四种或者四种以上检测方法的检测工作(包括检验测试、报告编写、 校对、审核等)。第三章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第十四条 企业应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T5 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02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107)及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J642000)等现行有关规 范、标准控制生产过程质量。第十五条 企业所用的原材料应为质量稳定的合格产品。不得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 使用
9、的原材料,不得使用立窑水泥和未经处理的海砂等。当对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共同研究确定。第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原材料的管理,要实行进货检验,各种原材料经检验合格后方可 使用,取样和检验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其中,水泥、砂、石、掺合料等应按 其检验批次的30委托有资质的监督检测单位检测,外加剂应全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 测。第十七条 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并根据本单位常用材 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常用配合比表,并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随时修正。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混凝土结构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
10、0204)、高强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CECS104)、混凝 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40)、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等 规范的要求。粉煤灰在各种混凝土中替代水泥的最大限量(以重量计算),要符合粉煤灰混凝土应 用技术规范(GB146)和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28)中的规定。不同等级的粉煤灰用于混凝土工程时要符合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 的要求,如采用比规范规定低一级的粉煤灰,需要经与规范制订者同级的专家论证和试验论 证。使用粒化高炉矿渣粉作掺合料或同时使用粒化高炉矿渣粉和粉煤灰双掺作掺合料时,掺 量和代水泥的比例需要经与规范制订者同
11、级的专家论证和试验论证。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与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后,应对企业的生产方案、混凝土配合比等进 行审批;不定期派出质监员对混凝土生产进行检查,并可对企业所使用的原材料进行平行抽 检,检查结果进行记录。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不定期派出监理人员检查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质量 ,对企业的原材料控制、混凝土开盘鉴定、生产计划管理、生产过程管理、质量验收与质量 跟踪环节进行检查监督。监理单位可派出人员对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监理,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符合设计要 求,对搅拌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严重违反合同文件和工作程序规定的要发监理通知并责令 改正。监理单位对企业负有以下监理职责:1、审核企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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