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大学培训中心章程(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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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滁州市经信委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基地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机构名称:滁州市经信委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第二条性质:经西城区教育委员会批准,由北京建筑大学出资举办的,在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登记, 事业 单位法人,是实施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学校校长:赵静野 ;法定代表人:赵静野 。第三条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第四条本校遵
2、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行政审批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办理各项变更登记手续,汇报活动情况,按规定参加会计年度审计及年度检查。第五条学校住所:北京西城区展览馆路1号。第六条学校办学层次: 初级 中级。第七条学校办学内容:自考助学、成招考前培训、各类继续教育、研究生课程班 第八条学校办学类型:文化教育培训。第九条学校办学形式: 面授。第十条学校招生对象: 成人。第二章学校注册资金数额及来源第十一条学校办学资本(大写):伍拾万元人民币。第十二条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及资金性质:学校的举办者以货币(大写)(或其他方式) 伍拾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联合出
3、资的分别注明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附联合办学协议)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第十三条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收取学费。第三章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一)向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报请设立学校的申请和方案;(二)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三)举办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学校的首届决策机构;
4、(四)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五)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七)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八)举办者参加学校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九)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第四章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第十五条学校的决策机构是 理事会 ,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理事长 :宋国华 ,理事会 成员: 宋国华、戚承志、姜军、李俊奇、赵静野、宋桂云、陈静勇 。
5、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八)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理事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第十七条理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理事长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第十九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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