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江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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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 编号:/出租方:江门市新华造纸厂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黄锦新地址:江门市文昌沙130号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地址:/ 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自愿、平等协商,现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和土地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制定本合同。第一条 租赁标的物(一)乙方同意承租位于:江门市文昌沙130号新华造纸厂厂区内12号瓦楞纸仓库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545.14m2)以及地上建筑物和房屋(建筑物面积:545.14m2)(以下简称“标的物”),具体承租资产明细以双方共同确认的租赁资产清单(见附件一)
2、为准。标的物不含房屋的外墙和屋顶空间。(二)甲方承诺其有权出租标的物。乙方承租标的物已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批准同意。(三)乙方清楚标的物存在以下1、2、3情形:1、已办理抵押登记;2、标的物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本合同租赁范围内。3、乙方对于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现状、权属、使用期限、权利限制等)已经了解清楚,且同意承租。第二条 租赁期限(一)标的物租赁期限为三年,即自 / 年 / 月 / 日至 / 年 /月/ 日。本合同租赁期限超过三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甲方有权另行处置标的物。(二)租赁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甲方提出续租的书面意见,经甲
3、方同意续租后,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三)租赁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续租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立即回收标的物。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一)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在本合同期限届满(且双方不同意续租的),乙方结清全部租金、违约金、赔偿款以及将标的物全部移交给甲方后,甲方应在乙方结清全部款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如数无息退回给乙方。(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抵作相应的租金、违约金或赔偿款项,并在作出冲抵之后通知乙方限期补足履约保证金。1、乙方拖欠一个月租金的;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天(含本数)的;3、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直接、间接经济损失
4、超过人民币壹佰元(含本数)的;4、乙方造成标的物损坏价值超过人民币壹佰元(含本数)的。第四条 租金及交付(一)甲乙双方按以下方式计算租金:1、每月租金(包含土地租金和房屋租金)人民币 / 元。2、租赁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必须对租金进行调整的,双方应当另行协商有关调整租金事宜,协商不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乙方选择以下方式支付租金:乙方必须于每月的10日前交纳上月的租金。(三)乙方在租赁标的物期间的水费、电费、应当由乙方支付的税费以及其他乙方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四)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标
5、的物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五条 标的物及风险移交(一)本合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乙方以标的物的现状接收标的物,并签署接收租赁标的物确认书(见附件二)。(二)乙方接收标的物后或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在上述日期拒绝接收标的物的,标的物的管理、经营、安全等风险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若甲方要求乙方签署有关安全责任书的,乙方必须予以配合。(三)本合同期限届满(且双方不同意续租的)、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或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的,在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0 日内乙方应当按照接收标的物时的现状(自然磨损、正常折旧和甲方同意新增资产除外)将标的物归还甲方和签署返还租赁标的物确认书(见附件三),并将乙方
6、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搬离租赁标的物,逾期搬离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留置在租赁标的物的财产,且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或费用。 第六条 标的物的使用 (一)乙方承诺租赁标的物仅用于:一般性加工、生产或仓储服务(以工商登记部门核定为准)且需符合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环保要求,危化品行业禁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租赁标的物整体或部分的用途。(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1、以转租、转让、出借、赠与、抵押、作价出资等方式处置标的物。 2、以非乙方自身名义承租经营。与他人合作或分割使用标的物或以名为乙方租赁实为他人使用的方式使用标的物。成立其他公司进行承
7、租经营或变更乙方的名称。若乙方是非自然人主体时,在租赁期间增加、减少及变更现有出资股东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及注册资金。 3、在标的物上新增不动产、增设大型固定设备或设施、开凿渠道或铺设管道。4、拆除、改造、移动土地上的不动产、固定设施或设备、管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5、拆除、改变、移动土地下的管道、渠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三)乙方不得使用标的物从事任何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四)经甲方同意乙方新增加的不动产和不可拆除设施、管道,在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租赁关系时,不得进行任何拆除(经甲方同意的除外),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也不会就此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或补偿。(五)租赁期
8、间标的物上的不动产、固定设施或设备、管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乙方应当自知道或意识到时起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甲方,同时作出清除安全隐患措施以及尽最大努力消除安全隐患和减少损失,并承担有关费用,依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需要报告政府有关部门的,乙方还应当向政府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六)租赁期间标的物的维修、管理、保管、保养等均由乙方负责,且该等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七)租赁标的物按现状出租,租赁范围内的水、电和消防设施由乙方按国家和江门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的用途进行安装设置,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给予配合。如在租赁期间甲方或市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租赁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提出
9、整改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及负责相关费用。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得拆除消防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且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八)装修1、若乙方需要对租赁标的物进行装修的,应当将装修方案、施工图纸报甲方审核,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2、乙方的装修必须符合我国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对装修过程中的一切责任和事故承担全部责任。3、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解除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以及根据法定事由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乙方所有装修的设施、设备、装饰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均不得拆卸任何固定的装修设备或设施,也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返
10、还、补偿或赔偿。乙方投入的动产(即移动不会损害其价值的财物)除外。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本合同项下的租金。 (二)在合同生效前涉及标的物的债权债务均与乙方无关。 (三)在乙方使用标的物时需要提供有关涉及标的物的图纸或其他资料的,甲方有协助义务。(四)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终止本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并可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在行使本条约定的解除权时,只需书面通知乙方即可生效,且解除或终止通知自甲方送达本合同中乙方的地址之日起生效。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2、乙方拖欠一个月租金或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日的;3、乙
11、方拖欠水电费超过100元或逾期支付水电费超过15日的;4、在甲方通知乙方不足履约保证金后15日内乙方仍未补足或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足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含本数)的;5、乙方租赁期间标的物以及租赁标的物上的不动产、固定设施或设备、管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消防隐患时,经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不作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消除安全、消防隐患的;6、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工商、安监、技监、城管、消防、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规定对标的物整改的;7、乙方未达到环保、安全生产或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且经甲方通知后仍未纠正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应当享有的权利或应尽的义务。第八条
1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使用标的物的权利,乙方使用标的物所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二)乙方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乙方因租赁、使用标的物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三)乙方在使用标的物期间所新增的动产(不可拆卸或拆卸会损害其价值或造成安全隐患的除外)归乙方所有,乙方在归还标的物前可以取回。(四)乙方应当为标的物购买相应的财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理赔所得的全部保险金应当用于标的物的修复。(五)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按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如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引起劳资纠纷而给甲方造成影响或导致甲方被起诉(或有关部门要求承担
13、责任)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终止本合同,并可以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在行使本条约定的解除权时,只需书面通知甲方即可生效。1、甲方迟延交付标的物 3 日以上(含本数)的;2、甲方无权向乙方出租标的物的;3、甲方将标的物另行出租的;(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应当享有的权利或应尽的义务。第九条 安全生产和消防(一)乙方在接管标的物之日起30日内应当完成对标的物的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完善等各项工作(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或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备案资料,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整顿或解除本合同
14、,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二)乙方保证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三)乙方保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完全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四)乙方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乙方保证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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