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共1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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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统
2、称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四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和措施;(二)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将消防事
3、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伍、灭火和应急救援装备、消防训练设施、消防宣传教育等需要;(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五)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六)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七)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察、考核;(八)按照规定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4、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并实施消防规划;(三)按照规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有关消防工作经费;(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五)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六)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
5、作。第八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规定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第三章部门职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二)依法审查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四)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六)法律、法规、
6、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按照规定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二)依法登记火灾高危单位,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定期向社会公告;(三)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四)依法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五)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六)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七)依法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八)指导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演练;(九)承担火灾扑救和国家规定
7、的抢险救援任务;(十)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地方政府投资计划;(三)依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对消防产品生产企业项目办理立项手续;(四)粮食管理机构负责加强储备粮储存环节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将消
8、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三)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纳入教育规划,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逃生技能纳入教学内容和学校管理人员、教师职工在职培训内容。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三
9、)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主管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负责福利院、救助站、老年公寓、敬老院、光荣院、优抚医院等各类福利救助机构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军供站以及烈士纪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二)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三)指导各类福利救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四)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登记管理。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履行
10、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纳入法治宣传教育重要内容;(二)司法行政戒毒管理机构负责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三)监狱管理机构负责监狱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落实地方消防经费管理规定,保障消防业务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容。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指导、监督所属人力资源市场和技工院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农村转移劳动力等教育培训内容;(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消防安全
11、类职业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和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四)依法对从事消防安全专业(职业)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对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的消防规划进行审查并依法纳入城乡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整体建设、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指导、监督房屋市政工程、城镇燃气工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工作;(三)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四)指导、监督勘察设计
12、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城市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管理单位等的消防安全工作;(五)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强许可事项事后监管。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道路客货运输、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和城市轨道交通等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工作。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水利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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