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湖南卫生计生委(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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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省立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权力事项名称省立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审批对象法人承诺期限13个工作日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
2、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审批条件(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二)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三)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四)受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需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的其他建设项目。申报材料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
3、害预评价报告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6.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事项受理审核决定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省卫生计生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 (二)岗位职责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和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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