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告办法试行(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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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执行情况和经营运行状态,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稳步发展,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报告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每年的1月日至6月日向其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管理职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工商局分别负责全国、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管理工作,并对下级登记
2、机关开展年度报告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登记机关负责实施其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上级登记机关负责对下级登记机关实施年度报告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条【报告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六条【报送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七条【报告内容】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登记注册事项变动情况; (二) 获得的资格资质许可情况; (三)生产经营情况; (四)资产状况信息; (五)联系方式信息;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农民专
3、业合作社年报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九条【举报】社会公众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信息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形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举报材料后进行核查,并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举报人。第十条【法律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200元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第十一条【法律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被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15个工作日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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