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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兴安盟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 119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自治区“8337”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安全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
2、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进一步推进我盟生态文明建设。 二、主要目标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盟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河流环境质量及生态环境持续向好发展。到2030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到2020年,全盟5条主要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三类)比例总体达100%;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三类比例总体达100%;重点水库察尔森水库水质持续保持在三类以上。到2030年,全盟5条主要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三类)比例总体达100%;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三类比例总体达100%;重
3、点水库察尔森水库水质持续保持在三类以上。三、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取缔“十小”企业。(盟环保局牵头,盟经信委、国土局、发改委参与,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盟经信委牵头,盟环保局、国土局、发改委参与)2016年全面开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原料药制造业企业污水治理清查工作,并制定专项治理方案,明确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时
4、间表。(盟经信委牵头,盟环保局、国土局、发改委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盟环保局牵头,盟经信委参与)强化工业园区污染治理。园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自2018年1月1日起,将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自治区撤销其园区资格。(盟环保
5、局牵头,盟科技局、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局参与)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全盟所有县城和城市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2016年底前,科右中旗南鼎乌苏污水处理中心将完成扩建及提标技术改造,污水处理能力由1万吨/日增加到2万吨/日,并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盟住建局牵头,盟发改委、环保局参与)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6、。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要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各旗县市共改造污水管线39.9公里,新建污水管线276.4公里。(其中:乌兰浩特市改造污水管线19.9公里,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扎赉特旗新建污水管线20公里、改造污水管线10公里。突泉县新建污水管线30公里、改造污水管线10公里。阿尔山市新建污水管线15.6公里。科右前旗新建污水管线67公里。科右中旗新建污水管线143.8公里。)(盟住建局牵头,盟发改委、环保局参与)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
7、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乌兰浩特市新建污泥处理厂一座,主要对科右前旗环美、乌兰浩特市利境和利环三家污水处理厂所产生的污泥进行处理,乌兰浩特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盟住建局牵头,盟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农牧业局参与)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在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8、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盟农牧业局牵头,盟环保局参与)制定实施全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50%以上。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
9、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盟农牧业局牵头,盟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质监局参与)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试行退地减水,发展生态农业,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盟农牧业局、水务局牵头,盟发改委参与)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
10、整治。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十个全覆盖”工程,完成上级下达的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任务。(盟环保局牵头,盟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参与)(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1、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旗县市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自治区经信委、环保厅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盟经信委牵头,盟发改委、环保局参与)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
11、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盟、旗县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盟环保局牵头,盟住建局、水务局、发改委参与)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河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
12、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盟发改委、经信委牵头,盟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参与)2、优化空间布局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盟经信委牵头,盟环保局参与)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盟国土局、住建局牵头,盟环保局、水务局参与)促进再生水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
13、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乌兰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率将达到20%以上。(盟住建局牵头,盟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水务局参与)3、推进循环发展“十三五”期间,全盟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地区新改扩建钢铁、火电项目生产用水原则上不再审批其他水源;已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地区,原有钢铁和火电企业取用地下水的,不再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要求企业逐步置换再生水水源,2020年前争取完成年取用地下水100万立方米以上钢铁和火
14、电企业再生水水源置换。(盟水务局牵头,盟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参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按“三条红线”管理要求,科学分配各旗县市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把水资源论证作为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的前置条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严格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技术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落实取用水工程、节
15、水工程验收制度。加快盟级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年取水1万立方米以上用水户遥控监测。(盟水务局牵头,盟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农牧业局参与)(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1、控制用水总量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农用灌溉新凿机电井要有统一规划,并到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集中连片的井灌区从2018开始逐步开展取水许可工作。排查登记已建机井,开展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自备水源取缔工作,未经水行政主管部
16、门审批的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商用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已发生或有发生地面沉降趋势的地区,编制地面沉降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盟水务局、国土局牵头,盟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局、农牧业局参与)结合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建立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指标等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盟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盟水务局牵头,盟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参与)
17、2、提高用水效率加强工业节水管理,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全力推进工业企业水平衡测试,落实取水许可证延续用水评估和水平衡测试工作,严格行业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年取水量20万立方米的工业企业逐步完成首次水平衡测试工作。(盟经信委、水务局牵头,盟发改委、住建局、质监局参与)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
18、改造,乌兰浩特市在2017年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35%以内,2020年控制在20%以内,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阿尔山市在2017年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2020年控制在10%以内,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盟住建局牵头,盟发改委、经信委、水务局、质监局参与)发展农业节水,因地制宜,根据耕地地形、地貌和水资源条件推广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2018年底前基本实现大型灌区和重点中型灌区用水计量在线监测。加快完成“十二五”农业节水改造工程实施进度。“十三五”期间继续实施大型灌区察尔森水库下游灌区节水续建配套工程建设和中小型灌区节
19、水改造,加快新建大型灌区绰勒水库下游灌区建设,到2020年,大型灌区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5万亩,重点中型灌区新增节水灌溉面积50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开展察尔森水库下游灌区退水生态沟渠拦截净化工程试点。(盟水务局牵头,盟发改委、财政局参与)3、科学保护水资源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体系中,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内容。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逐年增加水功能区监测个数和监测指标,配合自治区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结合全盟“十三五”水利规划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开展部分河段清淤疏浚工程。(盟水务局牵头,盟发改委、环保局参与)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根据松辽流域机构和自治区水利
20、厅水量分配方案,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以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供水工程为试点,探索水资源、水生态保护工作思路和措施。(盟水务局牵头,盟环保局参与)根据自治区水利厅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适时委托相关技术服务单位科学确定重要河流生态流量。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盟水务局牵头,盟环保局参与)(四)强化科技支撑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
21、、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盟科技局牵头,盟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参与)2、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
22、装备产业化发展。(盟发改委牵头,盟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参与)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盟发改委、财政局牵头,盟科技局、经信委、环保局、住建局参与)(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1、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全盟六个旗县市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二级阶梯水价。按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
23、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水价改革逐步将阶梯水价由二级完善至三级。(盟发改委牵头,盟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参与)完善收费政策,合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管理费,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2016年底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精神,将乌兰浩特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
24、民不低于1.40元;科右前旗、扎赉特旗、科右中旗、突泉县原则上每吨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盟发改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牵头,盟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参与)2、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民银行兴安盟中心支行、盟发改委、财政局、金融办牵头,盟环保局、住建局、银监局参与)增加政府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属于中央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向欠发达地区和重点地区倾
25、斜;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盟财政局牵头,盟发改委、环保局参与)3、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盟发改委牵头,盟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参与)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
26、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兴安盟中心支行牵头,盟经信委、环保局、水务局、银监局参与)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开展补偿试点。(盟财政局牵头,盟发改委、环保局、水务局参与)(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1、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
27、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盟环保局牵头)完善盟级巡查、旗县市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在2015年底前建立我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络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盟环保局牵头,盟经信委、公安局参与)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
28、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盟环保局牵头,盟公安局、住建局参与)2、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盟环保局牵头,盟交通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参与)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
29、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盟环保局牵头,盟发改委、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参与)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各旗县市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在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监察机构三级标准化验收。(盟环保局牵头)(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
30、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盟行署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地区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盟环保局牵头,盟水务局参与)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盟环保局牵头,盟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参与)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对高风险化学品
31、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盟环保局、安监局牵头,盟经信委、卫计委参与)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盟环保局牵头,盟安监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卫计委参与)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
32、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盟环保局牵头)(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各旗县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盟卫计委、环保局牵头,盟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参与)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单一水源供水的旗县市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前。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各旗县市编制并执行农
33、村牧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并设立标识标志。依法取缔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有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项目或工程。 编制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报告制度。2016年完成各旗县市农村饮水水质检验室的建设工作,定期进行水质生产性检测。确保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万人以上的供水工程设置单独水质检验室。(盟住建局、水务局牵头,盟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卫计委参与)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
34、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公布重点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盟环保局牵头,盟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商务局参与)2、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编制实施松花江、额尔古纳河流域兴安盟段水污染防治规划,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到2020年,主要河流水质要达到国家三类水体标准,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应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盟环保局牵头,盟发改委、经信
35、委、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参与)3、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在全盟重点河流哈拉哈河、绰尔河、洮儿河、归流河的主河道和与之相通的河湾水域禁止发展以投饲方式为主的水产养殖业。鼓励发展集约化养殖,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取缔施肥等传统的肥水养鱼生产方式。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必须依法依规使用饲料、鱼药和生态制剂,严格限制和减少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投入。(盟水务局牵头)4、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盟环保局牵头,盟经信委、农牧业局参与) (九)保护水和湿地生态
36、系统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盟环保局、林业局牵头,盟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参与)四、保障措施(一)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要于2015年11月30日前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37、报盟行署备案。要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盟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盟行署建立“一月一协调、一季一督查”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履行好牵头抓总、制定方案、督查督办、服务协调等职能。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并公示,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
38、。(二)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研究发布工业园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
39、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三)严格考核和问责严格目标任务考核,盟行署将与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建立组织、纪检、监察、环保部门共同督查机制,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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