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示范文本(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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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社员收入,实现共同致富,由 发起,经 批准,召开成立大会,成立本社。本社定名为 合作社。 第二条 本社是以从事 生产的农民为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其宗旨是为社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等方面的服务,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的经济收入。在本社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盈余返还,社员享受平等权利
2、。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 本社自年月日成立,办公地址是。 第二章 社 员 第六条 本社社员分为个人社员和团体社员。凡从事与本社生产经营项目相同的农民或相关事业的个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请作为本社个人社员;从事相关事业的组织可以申请作为本社团体社员。由本人提出书面入社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社社员。从事相关事业的非农民身份社员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七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
3、一)参加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下同),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利用社内设施的权利; (三)享有社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五)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六)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七)享有参加本社股金分红和按产品交易量返还利润的权利; (八)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九)有退社自由权。 第八条 社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三)积极参加本社
4、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四)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五)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股金。第九条 社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退社。退社时,其入股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红利。退社不退会费,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条 社员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获得社员资格,继承股金。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条的规
5、定可以申请退社。 第十一条 社员股金可以转让给本社社员,不得转让给非社员。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决议予以取消其社员资格。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义务的; (二)给本社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三)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四)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 (五)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惩处的。 取消社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取消社员资格,须结清所有债务,退还其所占股份,不分给应得红利。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本社设立社员大会、理事
6、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召开社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履行社员大会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应少于成员人数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第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四)审查批准本社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五)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六)讨论决定社员交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社
7、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的建议;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出。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名社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社员投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社员同意,方可生效。第十七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五天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社员
8、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 名组成,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 名。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则、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讨论决定社员入社、退社、奖励、处分、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对社员进行培训,组织社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六)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 (八)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
9、的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开会须邀请监事、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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