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计划某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工作计划(共1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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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市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工作计划为促进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不断增强我市环境承载能力,确保2014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顺利完成,按照环保部和省环保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环保部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和省环保厅2014年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
2、设运行工作计划(川环办发201431号)要求,深入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有序推进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按时完成建设任务,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定、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排污许可证发放、环境执法等环保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撑,进一步提升环境监督管理效率和水平。二、目标任务2014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要全面完成三大指标,即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75%以上;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以上;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三、工作要求(一)全力推进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根据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和环保部
3、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要求,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和市环境监测站监督本辖区内的国控企业开展排污自测工作,自测形式为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方式。具体要求如下:1、国控重点企业制定自测方案。各企业按照以下要求制定自测方案:一是企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自动监测方案和手工监测方案于4月15日前分别报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和市环境监测站。市环境监测站根据相关行业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进行认定,认定后的方案报市环保局批复。企业应依据市环保局批复后的方案开展监测。二是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项目采用自动监测方式开展监测,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但具备手工监测能力的
4、企业,按当地环保局认定的自测方案开展手工监测,尚不具备自测能力的企业,应委托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承担监督性监测的单位不得承担所监督企业的自行监测委托业务。三是各国控企业应将自行监测结以文件的形式每月3日前上报市环境监测站。2、企业信息和监测结果公布。各县(区)环保局督促各国控企业按时将自行监测结果在市局网站“四川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对外公布,确保公布率达到80%以上。公布内容包括该企业的基本信息、自行监测方案、未开展自行监测原因、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和实时公布每天的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的结果应包括企业名称,排放口
5、及监测点位、监测日期、监测结果、执行标准及排放限值是否超标及超标倍数等。3.企业停产报告。各县(区)环保局每月核查排放状况,以文件形式上报市环保局污防科,同时附企业出具的证明。市环保局污防科负责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发到市环境监测站,监测站将停产证明等资料收集存档。企业恢复生产时立即开展企业自测,同时报告市环境监测站。(二)切实做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市环境监测站要加强对监督性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每季度第一个月开展监测,各县(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配合环境监测人员核查企业工况和环保设施及企业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监测人员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合理布设监测点位,规范采样,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
6、监测质量,对季节性生产的企业,及时组织监测,确保全年4期的监测任务完成。具体监测计划如下:1、监测项目:有行业标准的执行相应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监测项目。2、监测频次:正常生产企业每季度监测一次,季节性生产企业按月开展监测,每年不少于4次。3、监测质量保证措施(1)工况要求:污染源监测要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对确实无法达到规定工况要求的,必须在生产设施运行稳定的条件下进行监测,同时安排专人负责监督记录工况,保证环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2)人员要求:监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承担监测工作,报告监测数据者,必须具有该项目考核合格证方可报
7、告相应项目监测数据。(3)监测仪器:所有监测仪器经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在检定期间必须进行期间核查,用标准气或标准物质自校,合格后方可使用。新购置的玻璃量器,在使用前首先对其密合性、容量允许差、流出时间等指标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4)监测方法:全部采用国标方法或文件中规定的分析方法。(5)采样及实验室质量保证:严格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质量保证部分”的要求进行。实验室内采用平行双样、空白试验、加标回收和质控样品测定等内容进行质量控制
8、。4、监测结果公布:监测结果完成后,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要求,在市局网站“四川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对外公布,确保公布率达到95%以上。(三)严格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的运行监管市、县(区)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要对照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对2014年新增国控企业,依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关于确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环监发201333号)文件要求,确认考核基数,督促指导尽快完成第三方运营单位与国控源企业的合同签订,并在90日内完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及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验收等工作。市环境监察
9、执法支队负责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核发和信息报送。依据国家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对已验收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应按季度完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和数据有效性审核现场核查工作,并填写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市环境监测站要按季度完成对国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填写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结果表。各县(区)环保局对已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安装验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要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处理处置量、排放量等台账,做好日常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记录,对异常和缺
10、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记录,每季度的第一个月3日前,向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提交上一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运行自检报告。(四)全面加强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市污染源监控中心要按照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监控中心的建设,加强监控设备、网络维护等工作,确保监控中心的正常运行,做到自动监测设备的数据随时联网、实时监控。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按照环保部令19号第七条的规定,组织相关企业填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同时按照环保部令第19号第十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57号)等相关规定,对辖区内国控污染源的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其他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
11、设施的例行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认真填写“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落实现场监督检查报告制度,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按照环保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要求,每月统计辖区内每台(套)自动监测设备的数据传输有效率。做好第三方运营考核基础工作,计算每台(套)自动监测设备的设备运转率及数据传输率。(五)扎实做好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市环保局生态科牵头组织污防、总量、监察、监测、监控中心等科(室、直属单位)按照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开展有效性审核工作,并填报污染源自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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