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赠送装修成本的会计处理(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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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对赠送装修成本的会计处理对赠送装修成本的会计处理国际家园”一期开发产品5万平米中,3万平米为毛坯房,2万平米为精装修房,精装修房平均售价16000元/平米,装修成本平均1500元/平米。2016年9月,公司因急于还贷,采取“买房送装修”促销活动,对剩余尚未销售的20套精装修房,每平米降价1500元,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明确:“房价14500元/平米,装修无偿赠送”。对赠送装修成本的会计处理为:借:营业外支出-捐赠312万元贷:开发成本-建筑安程费-精装修工程费312万元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捐赠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是会计准则的要求,但上述捐赠与生产经营有关,应当允许在税前扣除。
2、税务人员认为:企业的解释“合理不合法”,上述捐赠行为属于非公益性捐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非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案例解析】A公司对经济业务的定性与税务机关存在争议。业务一的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与建筑商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是否理解为已取得预收账款;业务二的争议焦点是“诚意金”是否属于预收账款。业务三的争议焦点在于“买房送装修”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捐赠支出”。分析如下:1.企业的账务处理必须以经济交易为前提,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的确认,必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条件。所谓“以房抵债”其实是“以房款抵债”,即以1万平米的商品房销售款抵偿工程款。根据基本准则对负债的定义,“负
3、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A公司只有与建筑商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才能确认预收账款。本案例,A公司没有与建筑商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不符合负债的定义,A公司直接根据“以房抵债协议”确认预收账款属于会计差错,应当进行调整账务,故不涉及预收款应纳税费问题。2.营业税纳税义务以应税行为发生为前提,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以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时间以纳税义务为前提,销售不动产行为是纳税义务的前提,而销售不动产行为必须以买卖双方达成的契约为证据。诚意金与法律意义的预收定金不同。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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