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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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专心-专注-专业第一章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1.1 增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 建筑许可 建筑许可包括建筑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个方面。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a) 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b) 在城市规划区里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c)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d)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e)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
2、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f)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g)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h)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超时的,许可证自动废止。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2. 建筑工程承发包 发包方式:a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b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 禁止行为:禁止
3、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承包资质: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 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工程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施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保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
4、位负责,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行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在分包。3. 建筑工程监理a所谓建筑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b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c工程监理人员发现
5、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4.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2) 施工现场安全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二. 增合同法1. 合同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 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3. 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
6、其他形式。4. 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关系表示一致的意思。5. 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6.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邀约、承诺的方式7.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期限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8. 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况之一,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要约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
7、更9. 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10. 承诺的生效:承诺同通知书到达要约人时生效。11.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12. 无效合同的情形。有些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3. 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
8、销的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有:(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 在订立合同是显失公平的。14. 合同履行的原则:a全面履行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三. 、招标投标法1.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筹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3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
9、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5.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6.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受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由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7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四.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 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 政府的定价行为。定价目录:a政府指导价、政府
10、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使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b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使用范围制度、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2.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a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b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所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3. 建设用地(1) 建设用地的使用: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
11、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府批准。(2) 土地的临时使用: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3)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a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b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c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为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d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e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中,属于ab两种情
12、形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4. 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 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2)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3)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4) 财产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均属财产保险;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
13、人应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5) 人身保险合同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
14、外; 投保人如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人应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费。 无论哪方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是须经被保险人同意;5. 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
15、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1)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 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3)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4) 税率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5) 按税收征收对象不同,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五种。1.2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甲级工程
16、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一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1.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初始注册: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延续注册:应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a)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b) 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c) 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d) 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e) 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f) 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
17、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g) 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h)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i)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j)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权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2. 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1)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每3年检验1次;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证书和专用章: 无工作业绩; 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18、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3) 继续教育: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3年;二 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 乙级资质标准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年以上;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
19、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2) 甲级资质标准 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三年; 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 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
20、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有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三年内无违规行为。 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承接1)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各类建
21、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备案:3)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家该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5)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有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6) 工程造价咨询企
22、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应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法律责任1) 资质申请或取得的违规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2) 经营违规责任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
23、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类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A.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B.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3) 其他违规责任有下类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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