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共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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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地下空间综合化、系统化开发利用,集约节约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整体防护和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基本原则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
2、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生态环保、公益优先,合理利用、确保安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优先和禁止 地下空间应当优先用于建设地下交通、城市基础设施、防空防灾等项目;鼓励建设商业、工业、仓储以及体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项目;禁止建设住宅、医院、学校、幼托、养老等项目。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统一领导,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部门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统筹推进工作,并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城乡规
3、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和不动产产权登记管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构)筑物交易、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公共停车场、地下道路、地下公共连通通道、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的管理。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涉及人民防空防护设施的规划、建设、审批、使用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管理。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现状普查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地下空间自然状况、地下空间资源、地下空间利用现状调
4、查,促进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第八条 信息平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土地、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规划建设管理、档案管理等信息纳入综合管理系统,实现地下空间管理信息共享。第九条政策扶持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对地下空间普查、规划制定、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优化政府投资结构,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域、重点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地下空间;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发建设和运营地下空间。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条规划编制要求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5、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专项规划。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联通、地下工程与地表建筑相协调的原则;应当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和防空防灾设施,并兼顾城市运行最优化和相邻空间发展的需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地下空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人防、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对规划期内地下空间开发战略、规划目标、平面布局和分区管控、竖向分层划分、横向互连互通、重点建设区域、地下地上空间一体化
6、安排、开发步骤等做出安排部署,并提出人民防空、环境保护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要求。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相协调。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补充完善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内容,依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补充地下空间相关控制要求。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项控制指标提出规划控制和引导要求,包括开发范围、深度、强度、使用性质、出入口位置、互连互通要求、人防建设要求、大型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以及地下与地面建设之间的协调等。第十三条建设
7、规划和计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编制地下空间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空间建设规划应当明确规划期内地下空间建设目标,重点建设区域、重点建设项目及其实施主体,推进步骤,保障措施等内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地下空间建设规划中明确的近期重点建设区域、重点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明确地下空间相关控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第十五条规划许
8、可 建设单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随地面建筑工程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第十六条 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提出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设规模、出入口位置、与相邻建筑连通方式等要求。第十七条 规划退让要求 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其地下建设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线。确因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或者公共利益、安全防护等原因需要超出地表用地界线的,应当经城
9、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允许超出用地界线的范围。第三章 用地管理第十八条依法用地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但市政基础设施、人防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地下空间的除外。 第十九条划拔供地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要求建设的连通通道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的,建设单位可以随建设项目一并取得连通通道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连通通道的土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第二十条协议供地 除依法可
10、以划拔供地的以外,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协议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二) 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的; (三) 受客观条件或者特殊历史因素制约无法独立分宗或者不具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条件的;(四)其他依法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第二十一条供地计划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和地下空间建设规划中明确的近期重点建设区域、重点建设项目,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具备供地条件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纳入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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