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共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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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云建金2011626号)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楚雄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以下简称缴存)是指按条例规定,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为职工到
2、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或县级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核定比例、汇缴、变更、结算利息等一系列缴存行为的总称。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条例规定的提取条件下,把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用于住房消费的行为。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由职工缴存和单位缴存两部分组成,属职工个人所有。第二章 缴 存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单位缴存登记。单位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填报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执行时间审批表、楚雄州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如实反映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
3、的基本情况;(二)单位代扣、代缴。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和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其缴存行为带有特定的强制性。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缴存部分按职工缴存部分、额度由单位统一配缴;(三)单位汇缴。单位在办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手续后,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住房公积金采取单位按月汇缴方式。单位在发放职工工资时,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连同单位应缴存的部分,在发工资五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汇缴手续。单位在办理每月住房公积金汇缴时,如本月有人员增减均应填写楚雄州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有补缴的应填写楚雄州住房公积金补缴名册交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再到承办银行办理汇缴手续。第六条 对缴
4、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过审核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到期仍无能力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相关延期手续。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单位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二)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内容包括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期限及原因),并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三)由管理中心审核报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确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与职工本人月缴存额相同,为职工上一年度月
5、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八条 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按下列比例执行:(一)由于州级和县(市)、经济发展状况不同,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实行一县(市)一策,在规定的12缴存比例内核定。缴存比例发生变动的,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再由管理中心报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决定。缴存比例一经确定,各单位不能擅自改变;(二)企业、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根据单位自身的经济效益,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在规定的512缴存比例内核定。缴存比例发生变动的,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管理中心审批后执行;(三)随着楚雄州及各县经济的发展可适当提高
6、缴存比例,缴存比例的提高应由管理中心拟定,经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批准执行。第九条 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为准。第十条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不得超过州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上述工资总额的5,原则不高于12。第十一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每年核定一次,如有人员增减
7、需重新核定。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和相关政策、业务的查询服务。第十四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列支:(一)行政单位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第三章 提 取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消费,职工有依法提取和使用的权利。住房公积金提取坚持定向使用、安全运作、严格时限、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
8、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八)危重疾病、自然灾害、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子女就学等特殊情况的。第十七条 职工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为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时间须是在近一个年度内发生的。在一年内,凭有效证明材料可提取一次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部分,可提取家庭成员(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管理中心审批核准提取数额为职工申请办理提取时的实时缴存余额,而且提取总额不得超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总额。第十八条 符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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