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扶持资金管理(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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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及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方案,加强对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年所需扶持资金在市本级年度预算中安排。第三条 适用于本办法的新能源汽车为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并须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汽车产品公告目录。第四条 纳入本办法给予补贴的车辆实施备案管理。第二章管理责任及分工 第五条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
2、市财政委”)是扶持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扶持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审核扶持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扶持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办理扶持资金拨款;(三)监督检查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组织开展对扶持资金进行整体绩效评价。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是扶持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向市财政委提出扶持资金年度支出计划;(二)编制扶持资金年度决算;(三)组织开展扶持资金申请、审核工作;(四)会同市财政委下达扶持资金年度支出计划,负责扶持资金的日常管理;(五)组织开展扶持资金补贴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对补贴项目进行绩
3、效评价。(六)开展新能源汽车备案管理。第七条 资金申请单位的主要责任是:(一)提出扶持资金申请;(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三)对获得的扶持资金进行管理核算;(四)接受有关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五)按要求提供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第三章 申请对象与补贴范围第八条 资金申请对象为:(一)本市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非本市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销售子公司;(二)经备案的本市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三)自建自用充电设备的本市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第九条 资金补贴范围(一)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与使用(纯电动公交车使用环
4、节补贴办法另行制定,下同);(二)充电设备(含本市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自建自用的充电设备)建设;(三)新能源乘用车动力电池回收;(四)市政府批准的其它项目。第四章 申请资格及补贴标准第十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并持相关材料先期向市发改委报备。(一) 注册在本市的整车生产企业,或非本市整车生产企业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销售子公司(以下简称整车生产企业或其全资销售子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注册在本市的经备案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二)整车生产企业或其全资销售子公司必须在本市具备5个及以上分布合理且满足市场需求的标准维保网点;(
5、三)整车生产企业或其全资销售子公司须提供计划在本市销售的公告目录车型清单、免税目录车型清单、市场指导价及其相关材料;(四)整车生产企业或其全资销售子公司须提供在本市逐年降低其销售车型市场指导价的承诺函;(五)乘用车整车生产企业或其全资销售子公司应当建立乘用车动力电池回收资金专户,并进行专账核算。第十一条 车辆购置、使用及充电设备投资按附件1所列标准给予补贴。第十二条 每辆新能源乘用车按动力电池容量每千瓦时10元的标准对乘用车整车生产企业或其全资销售子公司回收动力电池给予补贴。第十三条 车辆购置、使用以及乘用车动力电池回收补贴采取补贴整车生产企业或其全资销售子公司的方式。整车生产企业或其全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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