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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瑞昌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申报、审批管理,加强水土资源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办法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瑞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瑞昌市水土保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保办)是我市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监督实施。属于审批或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在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前,向水保办提交水土保持方案及申
2、请审批报告。属于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在办理项目开工手续前,向水保办提交水土保持方案及申请审批报告。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即凡涉及动土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基地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同时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基地内的开发建设项目还必须按照水土保持要求单独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第四条 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国土、地矿、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加强配合,共同把关,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列为本部门或本单位相关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凡没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开发建设项目,环
3、保部门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书,发改委、工信委不得核准、审批和备案,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矿山项目不得办理采矿登记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第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所有费用纳入项目前期费用。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在本行政区域内,凡征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含1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须由持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相应
4、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要求。第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水保办提交书面申
5、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第十条 水保办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或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第十一条 经审批的项目,若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水保办审批。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措施,须按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组织实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使用。水保办应对水土保持方案的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须报请水保办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造成水土流失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已建、在建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在三个月内补编水土保持方案,报水保办审批,并采取补救措施,由水保办监督实施。第十四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或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市水保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流程图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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