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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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自治区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依据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指导。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和施工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对
2、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和施工管理,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第五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新建规201012号)规定的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建设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进行下列项目建设,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选址方案或者规划条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
3、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索道、缆车道、电机车道、(景区)道路、水利(库)、水电(站)通讯等;(二)核心景区内的建设项目;(三)风景名胜区区徽标志建筑;(四)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五)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旅游、休闲、文化、体育、游乐、居住、餐饮等建设项目。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已明确建设项目选址、布局与规模的,选址方案或规划条件不需报请核准,但应当将选址方案和规划条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第七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申请办理选址方案核准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申请;(二)风景名胜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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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自治区 风景名胜 建设项目 规划 建设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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