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工业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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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河源市工业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增强工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尚未获得各级政府部门研发机构认定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建研发机构是指企业自办、管理上与生产系统相对独立(或者单独核算)的内设研发机构,包括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检测中心、设计中心等等。第三条 研发机构的主要任务:(一) 为企业研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新技术;应用高新技术对企业的传统工艺技术进行改造提升;对企业引
2、进的科技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二) 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为企业培训急需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三) 开展产学研合作,提供研发、设计、试验、测试等服务。第四条 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应符合“有固定场所、有科研设备、有科技人员、有研发经费、有科技活动”的要求。备案登记需具备如下条件:(一)拥有研发人员3人(含)以上;(二)拥有研发场地(含)20以上;(三)研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万元(含);(四)上年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10万元;(五)有1个以上产品、技术、工艺、材料等方面的在研项目。第五条 备案登记程序:(一)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条件的在河源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
3、平台进行注册,在线填写河源市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登记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及附件2),网上受理后打印纸质材料一式2份到各县(区)科技局。(二)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常年受理,受理后进行现场核实,填写现场核实意见表(附件3)。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企业,由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企业备案登记材料及现场核实意见表到市科技局备案。第六条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将备案登记的企业研发机构纳入省、市级研发机构的重点培育对象,加强跟踪指导,达到条件后优先推荐省、市级研发机构的认定。第七条 通过研发机构自建备案登记的企业应如实在统计年报表中填报企业研发机构相关数据。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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