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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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潍坊市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一)目标任务按照国家、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16年全市计划完成945户(含建档立卡贫困户209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其中:中央下达任务592户,省级下达任务353户。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地上报危房改造户数,综合考虑各地实际需求、建设与管理能力、地方财力、工作绩效等因素确定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危房改造任务。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镇(街道)、村庄的危房改造任务,重点向省
2、定贫困村倾斜,全力做好行业扶贫工作。(二)工作原则1坚持经济最贫困、住房最危险的原则。不搞普惠制,把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作为危房改造对象确定的必要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经济上最困难和居住危房两个条件。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严执行操作程序,公开扶助政策、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阳光操作,加强改造档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3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大力推广节能材料和技术,确保住房改造后经济、适用、安全、节能、卫生,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4坚持统筹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在符合国家、省危房改造政策的前提下,统筹规划,重点安排
3、。危房改造原则上要安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村庄,要符合镇和村庄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避免土地、资金的浪费。5坚持自愿自主的原则。农村困难群众是农村危房改造的主体,要由困难农户提出申请,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二、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农村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险(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二)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各级政府补助
4、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帮助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特困户解决危房改造资金问题。按照省补助标准,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制定补助资金分类标准如下:1修缮加固户均补助不低于0.5万元。2五保户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8万元。3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6万元。4其他贫困户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4万元。5建档立卡贫困户重建房屋户同等条件下户均补助再增加0.1万元。要充分考虑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可能增加的成本,切实落实对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特
5、困农户在补助标准上的倾斜照顾。三、改造方式及要求(一)改造方式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积极探索符合国家、省要求和本地实际的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可加固的要优先选择修缮加固,其次才是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要创新工作方法,通过政府统一建设、空置房置换或对
6、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加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二)改造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危房改造后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施工。各地要加强引导和规范,既要确保改造质量要求,又要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
7、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在县域范围内推行“五统一”改造标准,即“门牌编号设置统一、门窗更换统一、室内地面硬化统一、吊顶统一、内外墙粉刷统一”。四、操作程序严格执行农户个人申请、集体评议、镇级审核、县级审批、签订协议、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的流程,规范补助对象的认定、审批和操作程序,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进行公示。(一)个人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籍、五保低保等证明材料。(二)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在村务
8、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不符合补助条件或评议、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三)镇级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拍照。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核结果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四)县级审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实地
9、复核,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人员上门进行房屋鉴定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镇(街道),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示期不少于3天。(五)签订协议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反馈到镇(街道)后,要组织好镇(街道)、村委会、农户三方签订危房改造协议(协议书一式四份,上述三方各执一份,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份),明确三方责任、改造后房屋结构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补助资金、资金拨付方式等内容。(六)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市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组织实施,确保201
10、6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年底前全部开工,2017年6月底前全部竣工。(七)竣工验收改造住房竣工后,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财政等相关部门参与,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建设要求对改造后的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并向市级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情况报告。改造住房验收合格后,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补助对象办理交接和入住手续,并在改造住房的显著位置设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标识。竣工标准以农村危房信息系统显示竣工数为准,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对改造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五、资金筹措与管理(一)资金筹措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配下达到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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