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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二章 市政管理行政许可职责一、行政审批许可项目(一)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许可(二)城市排水设施接沟、改沟许可(三)排水许可(四)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二、受理申请(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
2、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六)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三、审批审查要素(一)占用挖掘行政许可审批审查要素1.占用挖掘施工范围示意图2.如占用市政设施用途为“临时建(构)筑物”应提交以下文件:(1)规划部门核发的许可证;(2)施工设计图;3.各类管线建设、道路改建、大型工程等应提交以下文件:(1)规划部门核发的许可证;(2)规划红线图;(3)施工设计图;4涉及市政设施结构安全的占用、挖掘施工,应提交安全承诺书以及安全防护方案。涉及交通安全的,应向交
3、通管理部门提交交通组织方案。(二)排水接沟、改沟行政许可审批审查要素1.规划部门核发的许可证;2.接沟、改沟示意图;3.施工设计图;4.规划红线图。(三)排水许可审批审查要素1、书面申请(包括事由、地点等);2、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 关证明文件;3、排水资料和图纸。四、审批时限(一)常规审批时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市政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二)联办审批时限申请项目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许可采取统一
4、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不能办结的,经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三)延续行政许可审批时限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本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四)颁发行政许可证的时限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占到挖掘行政许可证。五、相关法律依据(一)行政许可审批受理和审批时限的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
5、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
6、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市政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
7、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不能办结的,经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
8、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二)占用挖掘行政许可设立的法律依据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
9、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四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三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10、、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2.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设施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设施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按照城市道路设施的管辖权报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法定重大节日和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埋设地下管线等符合非开挖条件的,应当采取非开挖技术;能够结合施工的,应当交叉合并施工,减少对城市道路设施的挖掘。
11、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应当预埋地下管线,建设综合管沟。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挖掘计划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道路设施养护维修需要统一制订并公布年度挖掘计划。城市道路设施大修改造应当纳入年度挖掘计划,大修改造时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提前通报各相关单位;有管网建设需要的,应当同步实施。第二十四条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涉及园林绿化以及电力、通信等设施的,还应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设施产权单位的意见;临时占用、挖掘车行道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
12、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挖掘修复费。第二十五条 申请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应当提交申请书、施工方案和拟施工范围示意图;因管线建设、道路改建及大型工程建设申请挖掘许可的,还应当提交施工设计图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占道平面图。第二十七条 因紧急抢修供水、供气、供电、通信、轨道交通等设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设施不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立即通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并自挖掘道路设施后1日内补办手续,补缴挖掘修复费。因意外事故损坏城市道路设施的,责任人在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的同
13、时,应当及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三)排水设施接沟改沟行政许可设立的法律依据1.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第七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第十条需要建设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委托设计和施工。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并接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新自建的排水设施确因生产、生活需要须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应当备齐有关资料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接沟手续后,方可接入,并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城市公共排水设施需连接或通过自建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经自建排水设施产权单位或个人同意。第十二条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其设计和施工方案应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动工。其迁移、改建、扩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六、行政审批程序示意图专心-专注-专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