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共1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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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广西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0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在岗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是指各级
2、财政安排的用于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等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培训补贴资金。第四条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原则(一)注重统筹兼顾。统筹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建立以院校、企业和各类培训机构为载体的培训体系,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兼顾社会、企业用工以及劳动者自身需求,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对象广泛、形式多样、运行规范、措施健全的技能培训工作机制。(二)注重资源整合。加大职业培训资源整合力度,提高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实现培训资源的有效整合。(三)注重购买服务。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
3、机制,充分调动各类培训机构、企业、职业院校参与培训和劳动者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加快形成多元化的培训格局。(四)注重效益发挥。增强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充分发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包括:(一)就业技能培训: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二)创业培训:四类人员,以及毕业年度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三)在岗培训: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四)劳动预备制培训:具有广西户籍的城乡未继续升学
4、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高职院校)毕业生,以及区外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高职院校)广西籍毕业生。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时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六条培训机构。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培训机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申请,经当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按规定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管
5、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91号)执行。第七条就业技能培训(一)培训补贴的申请。1.培训补贴对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个人先行付费,在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申请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校的有关证明。(4)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5)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工商营业执照或人社部门认可的其他就业创业证明材料。(6)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
6、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7)当地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培训补贴对象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在确保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经个人申请,可采取由定点培训机构先行垫支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的办法。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必须和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定点培训机构垫支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的,除按第1项规定提交的材料外(无需附培训时的交费收据或发票),还应提交:(1)垫支并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补贴对象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培训工种、培训时间、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下同);(2)培训补贴对象个人向培训机构提出的代垫培训费用申请书。(3
7、)培训补贴对象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垫支培训费用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4)本期培训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表;(5)本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有关表格材料的具体内容、格式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二)补贴的标准。按照培训职业(工种)的不同和就业技能培训课时要求,分类进行补贴。分类补贴标准为:A类职业(工种)为每人次1500元。B类职业(工种)为每人次1200元。C类职业(工种)为每人次900元。部分职业(工种)及其培训课时分类见附表。未列入附表的其它职业(工种),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培训课时和成本参照本办法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本办法的A类补贴标准。培训补贴对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
8、培训合格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创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第八条创业培训(一)培训补贴的申请。1.培训补贴对象参加创业培训(SIYB培训),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个人先行付费,应在培训合格后1年内直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申请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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