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新增内容(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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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新增内容10-50.txt当你以为自己一无所有时,你至少还有时间,时间能抚平一切创伤,所以请不要流泪。能满足的期待,才值得期待;能实现的期望,才有价值。保持青春的秘诀,是有一颗不安分的心。不是生活决定何种品位,而是品位决定何种生活。 本文由lihuipeng721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新增内容 1Z 掌握执业管理 三,建造师的签字盖章行为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 21 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 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 业印章.施工
2、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 签字盖章.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对于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行为做出了进一步规定: 1,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其签署的 工程管理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程管理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 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因续期注册, 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污损遗失不能及时盖章的, 经注册建造师聘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可现在规定文件上签字 后补盖执业印章,完成签章手续.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 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
3、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 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2,签字盖章的义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 中,应当及时,独立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无正当理 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担任工程项目技术,质量,安全等岗位的注册建造师, 担任工程项目技术,质量,安全等岗位的注册建造师,是否 在有关文件上签章,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在有关文件上签章,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3,拒绝违法签章的权利 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 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专业工程文件
4、的签字盖章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 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 的,可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 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 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 册建造师签章. 册建造师签章. 理.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 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5、,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 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 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将财产用于抵押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就是抵押人.用于抵押的财产就是抵押物. 1.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 物权法规定了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 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同时规定,以 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 以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 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设立. 设立 2.抵押财产的确定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 可 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6、产品抵押,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以将 生产设备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 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抵押财产自下 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期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3.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1)对买受人的效力(买受优先 买受优先) 买受优先 物权法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 依照本法规定抵押的, 依照本法规定抵押的 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
7、的买受人 (2)对承租人的效力(先者为主 先者为主) 先者为主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 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 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 权的影响 已登记的抵押权. 4.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抵押权的顺位是指同一抵 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每一个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先 后顺序.)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 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抵押权的变更 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
8、得对其他抵押权 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人产生不利影响. 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 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 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 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 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的除外. lZ 掌握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 物权 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9、所有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法享有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享 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居住权 地役权,居住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 担保物权 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
10、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 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 受偿的权利. 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包括抵押权 二,抵押权 在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的规定,此处不作介绍,仅介绍 物权法中关于抵押权的规定.后文的质权和留置权也如此处 5.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优于抵押权 债权优于抵押权) 债权优于抵押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 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的,
11、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本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 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 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 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 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
12、价款,抵 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不行使 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掌握质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 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 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 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 方式. 债权人就是质权人.将动产或权利用于质押担保的债务人或 行第三人就是出质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就是质物.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物权法在动产质押部分作 出了不同于担保法的进一步规定. 1.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
13、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 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 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质权人的义务 1)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 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不得擅自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 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 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 因质权人怠于行
14、使权利造 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留置权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 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债权人留置权人.动产被留置的债务人就是留置人.被留置 的财产就是留置物. 1.留置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 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的债权人为留置权 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15、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 之间留置的除外. 2.留置权人的权利 (1)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孽息.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 收取擎息的费用. (2)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 置权人优先受偿. 3.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 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 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 债务人逾期 行债务的期间 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 未履行的
16、,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 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五,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物权的设立,变更,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 经依法登记, 不动产物权 经依法登记 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 效力 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 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
17、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 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不动产登记表示的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行为的生效.而合同的生效表示的是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 成了一致意见并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而使合同对当事人产生了约 束力. 合同生效与不动产登记是两个不同的事件.合同生效后, 合同生效与不动产登记是两个不同的事件.合同生效后,当 事人可能进行了不动产登记而使得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事人可能进行了不动产登记而使得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 让和消灭行为生效. 让和消灭行为生效.也可能没有进行不动产登记而使得不动产物 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不生效 此时 此时, 权的设立,变更,转
18、让和消灭行为不生效.此时,当事人需要为 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物权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之间 当事人之间 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 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 预告登记 正是由于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登记行为,即与不动产物权的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可能导 致当事人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无法实
19、现物权, 物权法规定了预登 记制度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的实现. 物权法第 20 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 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 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 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 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 预告登记后, 个月内申请登记的,预预告登记失效 个月内申请登记的,预预告登记失效. (二)动产交付 1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行为的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 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定的除外. 由于这种交付经常是一种私下的行为, 不容易
20、为外界所知晓, 所以当事人可能利用这一点规避自已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了保护 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 船舶, 船舶 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 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 三人. 三人 2 动产物权生效的特殊情形 除了交付动产之外, 物权法还规定了其他几种特殊的动 产物权生效的情形: (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 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 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 交付. (3)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
21、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 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三)关于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生效的其他规 物权法还对上面一般情形之外的特殊情形作出了规定. 对于这些情形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 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 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 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 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
22、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 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 使用和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 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收益的权利 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 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 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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