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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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ICS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DB XX/ XXXXXXXXX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 Emitted from Catering Industry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三次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日期:2017年9月4日) - XX - XX发布 - XX - XX实施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专心-专注-专业目次前言为控制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质量,引导和促进餐饮业污染治理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在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和国家其他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增加了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两项污染物排放限值,加严了油烟排放限值。本标准中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x年x月x 日批准。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3、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运行操作、监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现有、新建餐饮服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产生油烟排放的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依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烹饪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732 固定
4、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DB11/T 1367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餐饮业Catering Industry指在一定场所,利用餐饮设施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包括调制加工),为社会生活提供饮食服务的行业。3.2 餐饮服务单位Catering service unit本标准是指为社会生活提供饮食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主要类型包括:(一)独立经营的餐饮服务机构;(二)宾馆、酒店、度假村等场所内经营性餐饮部门,(三)设于
5、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单位食堂,(四)中央厨房等集体用餐加工服务机构。3.3 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空气中的浓度。3.4 颗粒物 Particulate Matter指餐饮服务单位在食物烹饪过程中油脂、各类有机物质经过物理或化学变化形成并排放的液态和固态颗粒物以及烹饪燃料燃烧产生的颗粒物。3.5 挥发性有机物(VOCs)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
6、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本标准中VOCs特指食物烹饪过程中油脂、有机质挥发、氧化分解及其加热裂解产生的气态有机产物。3.6 非甲烷总烃(NMHC)Non-methane hydrocarbons在选用检测方法规定的条件下,对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总和(以碳计)。简称“NMHC”。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VOCs的综合控制指标。3.7污染物去除效率 Removalefficiencyof pollutants 指经净化设施处理后,单位时间内被去除的污染物质量与净化前的污染物质量之比值,以百分率计。3.8 现有餐饮服务单位Exist
7、ing catering unit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餐饮服务单位。3.9 新建餐饮服务单位New catering unit指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餐饮服务单位。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时段划分和适用4.1.1 时段划分 第I时段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第II时段指自2019年7月1日起。 4.1.2 适用 从本标准的发布之日(拟于2018年1月1日)起新建餐饮服务单位执行第I时段的排放限值;从本标准的实施之日(拟于2018年7月1日)起现有餐饮服务单位执行第I时段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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