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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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及中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470号)、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内环办2017427号),结合自治区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补助自治区及自治区本级公共预算
2、安排的用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农村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中补助盟市部分。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绩效优先、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及项目库建设,并按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自治区环保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盟市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盟市”)、旗县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旗县”),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 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大气污染
3、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氢氟碳化物销毁补贴等,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一) 燃煤污染控制(含散煤治理等);(二) 工业污染治理;(三)扬尘污染治理;(四)机动车(船舶)污染治理;(五)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六)其他。第六条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一)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二)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三)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 (四)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五)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第七条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为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任
4、务,促进土壤环境质量改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相关监测评估;(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三)污染土壤修复与治理;(四)关系我国生态安全格局的重大生态工程中的土壤生态修复与治理;(五)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以及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其他内容。第八条 中央农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地方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主要支持以下项目:(一)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三)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四)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包括相应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水源保
5、护区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建设等;(五)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第九条 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按预算要求支持自治区环境保护相关项目。第十条 根据相应类别的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能力建设要求,中央和自治区本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监控、监察、执法、应急、宣教、辐射、科研等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下列项目:(一)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要求,明令淘汰或禁止的项目;(二)与污染防治无直接关系的项目;(三)以企业为责任主体的没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四)其它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不予支持的项目。第
6、三章 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及程序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分配包括因素法、项目法、因素和项目结合法等方式。具体分配方式根据项目和专项资金情况以及自治区政府确定的环保重点工作选择确定。第十三条 因素法(一)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主要采用因素法。专项资金分配因素应与污染治理相关,体现公平、公正,数据来源准确,具有公允性。 专项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污染治理任务量、污染物削减目标、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及污染防治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等,除中央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所选因素保持相对稳定。(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因素主要为:当年大气污染治理任务量、当年细颗粒物削减目标、入库项目情况、上年度大气专项资金支付进度、上年
7、度大气污染治理情况考核结果、重点突出问题整治等。 (三)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因素主要为:当年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量、入库项目情况、上年度水专项资金支付进度、上年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结果、重点突出问题整治等。(四)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因素主要为:当年土壤污染治理任务量、入库项目情况、上年度土壤专项资金支付进度、上年度土壤污染治理情况考核结果、重点突出问题整治等。(五)自治区根据专项资金分配因素测算确定盟市补助数,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安排资金,并将资金切块下达盟市。(六)盟市必须将专项资金安排落实到具体项目,不得切块下达旗县。盟市项目资金分配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备
8、案。第十四条 项目法(一)跨地区、跨流域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主要采用项目法。(二)项目已列入自治区或中央项目库。(三)自治区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确定支持重点,明确申报主体、范围、条件、流程、时间、支持方式及其他具体要求。(四)盟市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申报材料包含盟市财政和环保部门联合印发的资金申请文件、项目前期文件及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五)自治区对盟市上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自治区环保厅根据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并下达预算。第十五条 因素和项目结合法(一)为确保资金及时落实到具体项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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