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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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Z掌握注册管理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2Z掌握执业管理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
2、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2Z掌握信用档案管理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2Z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二、民法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同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单行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
3、姻法等2Z熟悉法的形式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国际条约:如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等。2Z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法律行为
4、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2Z掌握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3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2Z掌握债权,知识产权(二)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2Z掌握诉讼时效(二)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三)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
5、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2Z 物权法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2Z掌握抵押权抵押
6、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2Z掌握质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2Z掌握留置权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2)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2Z熟悉建设用地使
7、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2Z 建筑法2Z20106l掌握施工许可制度依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Z掌握工程发包制度二、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建
8、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建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2Z掌握工程承包制度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1内部责任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建筑法第27条同时规定
9、:“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27条对如何认定联合体资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Z掌握工程分包制度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即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商是违法的分包商。三、违法分包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也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更进一步将违法分包的情形界定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
10、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2Z掌握工程监理制度(三)工程监理的权限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
11、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2Z掌握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原则,首先要求招标信息公开。其次,公开原则还要求招标投标过程公开。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依据招标投标法第66条和2003年3月8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7部委令第30号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的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
12、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Z掌握联合体投标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四、联合体各方的责任(一)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二)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三)不得重复投标(四)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五)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2Z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一、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行为的种类投标人不得实施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
1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三)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五)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2Z掌握开标程序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2Z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2Z掌握中标的要求1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三、签订合同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14、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二)邀请招标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2Z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四个主要方面做出了规定。3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要的资金4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要的资
15、金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Z掌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一)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1知情权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3拒绝权4紧急避险权5请求赔偿权: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如果工伤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还可以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向其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为了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该项权利,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2款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
16、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二)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1自律遵规的义务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3危险报告义务2Z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lO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
17、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对于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1事故单位的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8、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2Z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是制定该条例的基本法律依据。2Z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将成为施工单位后续工作的主要参考
19、依据。这些资料如果不真实、准确、完整,并因此导致了施工单位的损失,施工单位可以就此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都是完全平等的合同双方的关系,不存在建设单位使这些单位的管理单位的关系。其对这些单位的要求必须要以合同为根据并不得触犯相关的法律、法规。(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安全生产需要资金的保证,而这笔资金的源头就是建设单位。只有建设单位提供了用于安全生产的赞用,施工单位才可能有保证安全生产的费用。因此,安全
20、生产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
21、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2Z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二、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
22、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二)项目负责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
23、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2Z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二、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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