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城路拓宽改造整治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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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古城路拓宽改造整治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提升肥东县城内城区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改善周边居民生活水平,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东政201717号)和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标准(东政办20132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及群众意愿,特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古城路拓宽改造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店埠镇人民政府为本项目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河社区
2、、镇西社区协助镇政府组织实施。第三条 征收范围:对河社区、镇西社区沿古城路两侧部分房屋及部分单位范围内居民沿路所建房屋,以及芦柴河污水暗涵至沿河西路沿线范围所建房屋,具体以县规划局出具的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第四条 本次征收实行“三榜公示”,公示内容以相关规定为准,每榜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被征收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视作认可。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一榜:由被征收房屋属地社区在征收现场进行公示;第二榜:由镇政府及被征收房屋属地社区共同在征收现场进行公示;第三榜:由镇政府在合肥晚报进行公示。第五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三榜公示期内,提供被征收房屋的相关证件,逾
3、期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或无法提供有效证件的,按无证件处理。第六条 被征收人应当保持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完好,与镇政府共同做好房屋的交接工作。第七条 合法房屋的认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合法房屋:(一)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之前建成的房屋;(二)县、镇人民政府已清查处理的各类房屋(以清查处理后的票据和证明为准);(三)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四)持有土地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并同时持有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房屋。第八条 合法的商业用房标准:取得了地类用途为商业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同时取得了房屋性质为商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
4、九条 镇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对未经权属登记的建筑和有异议的证照提请县房屋征收证照确认小组审核确认。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下列行为不予补偿:(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三)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回国、大中专毕业、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的除外);(五)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第十一条 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备选制。由镇政府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从合肥市建委、房管局对外公布的10家房地产评估公司名单中,协商选定一家评估公司;协商不成的,由镇政府主持,通过公
5、开抽签方式确定。第十二条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土地使用权、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件同时收回,由镇政府负责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 镇政府根据认定的合法有效房屋面积和用途,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登记簿所载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内容为准。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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