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共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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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钦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为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236 号),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桂水资源函201413号)和钦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3162号)、钦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316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
2、细则适用于钦州市人民政府对全市4个县、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二、考核组织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建委、交通局、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水文局等部门组成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的考核,形成全市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设在市水利局,承担考核工作组的日常工作。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两部分。(一)目标完成情况目标完成
3、情况考核5项指标: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水量达标率。5项指标的指标定义及计算、评分方法见附件1。(二)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和相应措施落实情况。评分方法见附件2。四、考核程序(一)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要求,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在每年2月底前报送市水利局备案,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考核期内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于每
4、年2月底前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逾期未报送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或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不符合要求的,由市水利局通知该县、区人民政府限期补报或重新上报;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考核工作组根据该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直接确定其年度考核目标或进行合理调整。(二)发布考核通知市水利局商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发布年度考核工作通知,明确本年度或本期末考核具体工作要求。(三)考核对象自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相关数据协商一致后,根据年度考核工作通知的要求,按时将自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报送市考核办。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用于自查报告复核的相关技术资料同时报送市水
5、利局。(四)核查和抽查受考核工作组委托,考核办组织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上报的自查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检验及核算分析。在资料核查的基础上,考核工作组对考核对象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重点抽查内容包括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上报的相关技术资料现场核对以及对重点用水户取用水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水质状况、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水量状况等进行实地检查。(五)形成全市考核报告和自查报告考核办综合自查、核查和重点抽查结果,提出各县区年度或期末考核评分和等级建议,相关数据协商一致后,形成全市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同时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年度考核通知要求,编写形成全市自查报告,各县区考核报告和全市自查报告经考
6、核工作组审定后,由市水利局上报市人民政府。五、考核评分考评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一)年度考核评分各年度考核得分为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两部分分值加权,保留一位小数。计算公式为:年度考核得分目标完成情况得分权重系数+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得分权重系数。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评分方法详见附件1、附件2。权重系数在年度考核工作通知中明确。(二)期末考核评分期末考核总分由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不包括考核期末年)和期末年考核得分加权,分值保留整数,其中年度考核平均得分权重占40%,期末年考核得分占6O%。计算公式为:期末考核总分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40%+期末年考核得分6
7、0%。(三)逾期上报年度或期末自查报告扣分未按照规定时间要求上报各县、区年度或期末自查报告的,每逾期一天扣0.1分。(四)考核等级确定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六、考核结果使用(一)考核结果公告与使用年度、期末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本考核同时纳入市绩效考评内容进行考评,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评评分依据,并按照绩效考评评分细则进行计分。(二)奖励
8、与表彰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对在水资源保护、节约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三)整改检查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水利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县、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四)追究责任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单位依法依纪追究该县、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和弄虚作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
9、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附件:1目标完成情况评分办法2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评分办法附件1目标完成情况评分办法用水总量指标分值30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分值20分、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标分值20分、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分值20分、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水量达标率指标分值10分。工业增加值等社会经济数据由市统计局负责,其余数据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一、用水总量(一)定义及计算用水总量指各类用水户取用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水量,包括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生态环境补水四类。当年用水总量折年成平水年用水总量进行考核。农业用水指农田灌溉用水、林果地灌溉用水、草
10、地灌溉用水和鱼塘补水。工业用水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按新水取用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水力发电等河道内用水不计入用水量。生活用水包括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生活用水。城镇生活用水由居民用水和公共用水(含第三产业及建筑业用水)组成;农村生活用水除居民生活用水外,还包括牲畜用水在内。生态环境补水包括人为措施供给的城镇环境用水和部分河湖、湿地补水,不包括降水、径流自然满足的水量。(二)评分办法年度用水总量小于等于年度考核目标值时,指标得分(考核目标值一实际值)/考核目标值30+308O%。得分最高不超过所赋分值。年度用水总量大于目标值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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