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特殊情况处理介绍(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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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确权登记特殊情况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农经发【2011】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相关法律法规,部分特殊情况可作如下处理:(1)因自然灾害毁损的土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2)已经消亡的家庭承包户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期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全户
2、消亡的,承包主体灭失,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3)农户私自占用的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农户私自占用的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之外的地块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农经发【2011】2号)规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主要是以现有土地承
3、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臵,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臵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未依法与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订立承包合同的土地不进行确权登记。(5)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承包期内,已经流转的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以互换方式流转的土地。双方当事人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且无争议的,在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无书面协议(合同)的,先由双方当事
4、人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办理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双方当事人在流转土地时,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确认,也未变更承包合同的,仍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确认,且无争议的,按照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办理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进行确权登记。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6)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地的地块和面积中予以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
5、,未被征用部分据实测量进行确权登记。(7)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公益事业占用的家庭承包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公益事业建设全部或部分占用的农户承包地,应当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占用的承包地据实测量进行确权登记。(8)农户因人口数量变化要求增减承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户内人口增减不是调整土地的法定事由,也不符合本次确权登记的政策规定,对该请求不予支持。要以原家庭承包合同为依据进行确权登记。(9)外出务工人员的
6、承包地对于常年未归,也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务工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状况,按照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土地,待联系到承包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对预留期间当事农户没有管理,也未委托他人代耕的,其承包地暂由集体作为机动地管理。(10)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地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未迁出,仍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据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11)在城镇落户的承包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
7、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虽然已经迁入城镇落户并居住,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12)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承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故承包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13)集体供养的“五保户”承包地集体供养的“五保户”承包地受法律保护,是否进行确权登记应当尊重“五保户”的意愿。严禁集体经济组织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14)原来颁发的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的规定,这次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将换发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证书收回作废。(1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民主议事程序,也未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集体土地时,承包方案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方式竞价发包,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需经所在的乡镇政府批准,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承包合同无效,不予确权登记。(16)农户在未依法取得农村土地
9、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私自流转给他人经营的土地当事人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与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订立承包合同的土地禁止流转,双方发生的土地流转行为和订立的流转合同无效,不予确权登记。(17)流转合同约定期限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流转期限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期限的流转合同,超出部分无效,建议当事人对流转合同进行修改后,再进行确权登记。(18)当事人订立的流转合同约定的标的、期限、四至、位置不明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
10、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对流转合同标的、期限、四至、位臵约定不明的土地流转行为,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进行补充完善,达到标准且无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19)农户之间买房带地,但合同中对所流转的土地没有做出明确约定建议双方当事人对所流转的土地补签流转合同,约明地块名称、面积、流转期限、流转费用、惠农补贴等条款,然后,再进行确权登记。(20)非法倒卖、流转的承包地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将依法管理和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违反法律、法规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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