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共1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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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2008年08月21日 15时54分 131 主题分类: 金融保险 劳动人事 “创业” “小额担保”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9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七月一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全民创业,根据中华人民
2、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办的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的,用于支持创业的一定额度的贷款。第四条 经办银行应当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第五条 本办法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机构
3、和经办银行共同组织实施。第二章 担保贷款借款人第六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工商登记注册的条件。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是指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各类下岗失业人员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三)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中尚未就业人员;(四)大中专毕业生,是指毕业5年内尚未就业并具有创业愿望,持有大中专(含研究生、技校和职业高中,
4、下同)院校毕业有效证件的人员;(五)就地就近创业的农民,是指在户口所在地创办二三产业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农民;(六)由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创办的小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计委、财政部和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执行。对取得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创业培训结业证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可优先
5、贷款并适当扩大贷款额度。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咨询、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第九条 评估小组由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街道社区、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和有关部门专家组成,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市场潜力、投资回报率、经营者能力以及信用度等进行评估咨询。第十条 借款人为个人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信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借款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大中专毕业证或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身份及优惠扶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宁
6、夏回族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四)已参加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的,应当提交创业培训结业证(含复印件)及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五)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 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个人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材料送交所在县(市、区)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应当召集评估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条件后办理担保手续并将有关材料送经办银行,
7、由经办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业务。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担保机构在受理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借款人为小企业的,应当向注册登记地区县(市、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大中专毕业证或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身份及优惠扶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三)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四)营业场所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五)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六)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七)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已参加自治区劳动和社
8、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应提交创业培训结业证(含复印件)及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八)经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九)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应当在收到小企业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召集评估小组对企业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咨询并审核;经确认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送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贷款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担保机构在受理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四章 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第十四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经营项目和个人
9、信用状况、还贷能力等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且诚信经营、按期还款的人,可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具体贷款额度由担保机构商经办银行确定。第十五条 对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其安置的就业人数,按人均3万元-5万元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十六条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其实际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失业6个月以上残疾人、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农转非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就业困难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50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担保贷款;超过100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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