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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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北京化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1997年6月颁布的研究生专业目录,在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第二章 硕士学位第四条 凡攻读本校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所要求的课程学分,成绩达到本
2、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要求,并完成其它要求的各项环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合格者,授予硕士学位。第五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具体要求:1、课程不低于28学分,其中学位课不低于18学分,课程总GPA和学位课程GPA均达到2.50以上(含2.50)。 2、按规定完成开题报告、实践环节、中期检查等环节,积极参加学术活动。3、完成硕士学位论文,且硕士学位论文应达到如下学术水平: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课题提出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硕士学位论文应由研究生本人独立撰写。合作研究的课题,应分别撰写论文,论文内
3、容应基于本人的研究工作,与他人合作完成的研究内容应加以说明。具体要求如下:(1)化学工程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3个一级学科的硕士生应有1篇学术论文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或被接受;其它一级学科硕士生的学术论文应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被接受。(2)申请1项发明专利得到申请号(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视同完成发表研究论文的要求。(3)综述文章应在国外刊物上发表,会议文章应被SCI、EI或ISTP收录。(4)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定义为以北京化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5)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所管学科的具体情
4、况制定发表论文的要求,并在校学位办备案,但要求标准不得低于学校要求。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每篇硕士学位论文应当聘请至少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进行评阅,其中至少含一名外单位专家。化学工程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三个一级学科的硕士学位论文可以都聘请校内专家做为评阅人,但必须有一名专家为正高职。学位论文与评阅书必须在申请答辩前两周送达评阅人。评阅人应当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评语,并明确是否同意该学位论文可作为硕士学位论文进行答辩。第七条 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硕士生获得规定学分,成绩达到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要求,完成硕士论文撰写,并经两位评阅人同意答辩者,可向院学位评定分委
5、员会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硕士学位申请书2、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3、学术活动记录册4、实践环节考核表5、导师同意答辩意见书6、硕士学位论文(四份)7、知识产权协议书8、学位论文保密申请表9、已发表学术论文全文的复印件,论文录用通知、审稿人意见及经审阅的论文原稿全文的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人(含)以上组成,成员应是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导师不进入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外单位专家。化学工程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三个一级学科的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可以都聘请校内专家,但必须有一
6、个专家为正高职。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申请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或者抽查评估的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一名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参加。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及秘书名单;2、指导教师介绍研究生的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论文工作及评阅意见等情况。3、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超过45分钟)。4、答辩委员及参加答辩人员向研究生提出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5、回答问题终止,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对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讨论,进行不记名投票,做出决议。6、复会
7、,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7、答辩结束。答辩时秘书要做好记录。秘书应在答辩结束1周内将有关材料送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第十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如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均为博士生导师)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外,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直接申请博士学位。该论文
8、必须参加由研究生院(筹)组织的双盲评审。申请程序见本细则博士学位部分中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在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除了上交第八条列出的材料外,答辩委员会秘书还应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1、评阅人评议书2、答辩委员会决议3、表决票4、论文答辩会记录5、全国学位授予信息数据采集表(在研究生网站录入后打印)第十二条 发表学术论文达不到本细则第五条第三款要求,可以申请硕士研究生毕业答辩。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若发表学术论文达到本细则第五条第三款要求,可以再申请硕士学位一次,申请程序与办法与在校硕士研究生相同。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每年两次,
9、六月、十二月)审议本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辖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材料,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议。会议应当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学位申请进行表决。同意学位申请应当获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通过的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时将未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当有记录。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名单时应连同会议中出现的问题与异议一同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上同意票没有超过学位评
10、定分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申请人,如系首次申请,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申请程序与正常申请相同。如系二次申请,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该决定将视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未被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每年两次,六月、十二月)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会议应当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学位申请进行表决。同意学位申请应当获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同意。同意票没有超过校学位评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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