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把民间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转化为法律(共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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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民法的基本原则中有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与诚信原则一样,公序良俗原则在性质上也是授权性的规定,它的目的在于,当发生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适用该原则判决行为无效。这已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公共生活习俗。因此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应当认可体育竞赛中的这种惯例,判决市税务局不负赔偿责任,施海涛的医药费由市化工局解决处理。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
2、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
3、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条款如何补充的问题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对于具备了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条款的合同,根据本条解释的规定,认定合同成立,而不能将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一般条款都作为合同必备条款,以缺少非必备条
4、款为由认定合同不成立。在认定合同成立后,如何对欠缺、遗漏的合同其他条款进行补充?本条解释第2款明确规定: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该规定解决了合同成立之后,进一步准确适用法律来解决合同条款补充这一后续问题,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125条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首先由当事人协议补充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二)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
5、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当事人对合同其他内容达不成协议时,就要推定当事人的意图进行补充,并且应按照一定的规则来确定合同的其他内容,即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司法解释对交易习惯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在下面解释第7条。 (三)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进行确定,即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
6、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四)根据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进行确定合同法第125条对如何确定当事人有争议条款的真实意思作了规定。在补充有关合同条款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原有的条款理解上有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有关条款的真实
7、意思,进而实现有关条款的补充。有学者指出,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是专门为合同漏洞的填补而设立的,而合同法第125条是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定,不仅可以适用于合同漏洞的填补,而且可以适用于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是否生效等问题的判断。因此,在填补合同漏洞时,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所规定的填补漏洞的规则应当优先于合同法第125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释的方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
8、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七条:本条解释规定了两条确定交易习惯的规则:(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这两条规则充分体现了合同法缔约自由的原则,即当事人只应受其所同意的习惯做法的约束。(一)规则(一)的理解与适用 1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在规则(一)中,确定某种做法是交易习惯的要求有两个:一个是客观要件,即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这体现了交易习惯地域性和行业性
9、的特点。确定交易习惯的另一个要求是主观要件,即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2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理解因为规则(一)所要求的只是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而没有要求无例外地遵守,所以某种习惯做法只要经常性地被采用,就满足了客观要件。因此,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完个有可能存在几种通常采用的做法,都满足规则(一)的客观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这些做法都无法排他地确定,所以当事人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于将某种做法认定为交易习惯就非常重要,是将一种普通意义上的习惯认定为交易习惯的基本依据。尤其需要强调的是,本解释对主观要件采取了非常严格的界定,要求必须是知道或者应
10、当知道,而不能是同意、认可。也就是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求不能强化为同意、认可;交易对方不承担了解和掌握特殊交易习惯的注意义务。这种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界定是相当严格的,意味着即使某种习惯做法已经在某地区或某领域、某行业无例外地得到遵守,交易对方仍然只有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才受到这种习惯做法的约束。可见,本规则中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要求加强了对不了解当地习惯或者缺乏业内经验的相对人的保护,也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和私法自治的要求。通过规则(一)确定的交易习惯不同于学说上通常所说的习惯法,因为这里的交易习惯的效力基础在于当事人的意思。从这个角度出发也可以推知,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同
11、某种习惯做法相冲突,则这种习惯做法就不能被认定为交易习惯。需要注意区分的是,上述严格要求并不妨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以采取明示意思表示以外的其他方式来确定。例如,如果交易一方在签订合同时书面告知对方合同解释及附随义务的确定应当采取某种习惯做法,而交易对方并未对此表示反对,则应当认为此种习惯做法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的交易习惯。3对订立合同时的理解从交易习惯的时间性特点来看,规则(一)要求交易习惯是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依据本规则,交易方不得以合同成立后交易对方才得知的交易习惯为依据对其主张附随义务或者对合同条款的某种解释,除非交易对方的得知直接体现为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对合同内
12、容进行变更。4对交易对方的理解需要特别一子以强调的是,由于解释中规定的是交易对方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故认定交易习惯并不要求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订立时都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某种习惯做法,只不过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一方不得向交易对方主张该交易习惯,但这并不妨碍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习惯做法的一方主张该交易习惯。例如,甲和乙订立合同时只有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某交易习惯,随着合同的履行,如果甲发现该习惯做法用于解释合同对其有利,则其不能依据规则(一)主张该交易习惯;但如果乙发现该习惯做法用于解释合同对其有利,则其可以依据规则(一)主张该交易习惯。可以发现,这样规定有利于在加强对缺乏经验一方保护的同时,
13、避免有经验的一方逃避依交易习惯而应履行的义务。(二)规则(二)的理解与适用在规则(二)中,确定某种做法是交易习惯要求该做法是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当事人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直接表明了他们对合同含义的真实理解,所以如果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某种习惯做法,就可以公平地认为该种习惯做法构成了理解和解释当事人双方表达及行为的共同基础,应当认定为交易习惯。另一方面,交易习惯一经确立,当事人就会出于对该交易习惯的信赖进行承诺,履行附随义务和理解合同内容,而合同法则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保护这种信赖。(三)交易习惯的举证责任本条解释规定: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的内容应按
14、照本条规定中两个规则的具体要求来确定。如果当事人主张依据规则(一)确定的交易习惯,则其不仅需要证明地方习惯或行业习惯的存在,还需要证明对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习惯。如果当事人主张依据规则(二)确定的交易习惯,则其应证明在争议案件前双方已经通过经常使用建立了所主张的习惯做法。另外,本条明确规定了对交易习惯的举证责任承担,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严格依照本条分配举证责任。 第八条:本条是对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的规定,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负有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义务的当事人于合同成立后怠于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将导致合同不能生效的结果,属于合同法
15、第42条第(3)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此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于此情形,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由其自行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相对方请求赔偿。这里的缔约过失责任,并不是在区分故意过失的意义上说的,而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表述,实际就是缔约过错责任。合同法把民间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转化为法律,造成行为人更为宽松的地位,增强了它的主体意识,体现了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精神。我国民法渊源包括习惯。所谓习惯,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交易中形成的经常性做法。习惯根据其适用,可以分为区域性习惯和行业性习惯、生活习惯和交易习惯等。我国民法没有对习惯的效力做一般
16、性规定;但有些单行法肯定习惯效力,如合同法第125条就允许用交易习惯解释合同的歧义条款。国家认可的习惯 习惯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约定俗成、反复适用的行为准则。经国家认可,习惯具有了法律效力而成为我国民法的又一具体表现形式。我国在数干年的社会发展中形成了许多良好的习惯和传统,像案例5这样的打会习惯既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不与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和冲突,又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因此,法院应该认可这些习惯的约束力,适用习惯来解决一些民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2009年4月27日法陀009)165号三、合同
17、条款的补充 合同条款的补充,又称合同漏洞的填补。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审判实践中,法官应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对于具备了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条款的合同,根据本条解释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成立,而不能将 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一般条款都作为合同必备条款,进而不得以缺少非必备条款为由认定合同不成立。在认定合同成立后,如何对欠缺、遗漏的合同其他条款进行补充?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125条规定了填补漏洞的步骤和方法。本条解释第2款明确规定: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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