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中心按《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委托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开展(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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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技术中心按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委托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开展检验检疫样品委托工作。(详细内容见附件)附件: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委托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委托检验检疫(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工作,鼓励辽宁检验检疫系统内实验室主动承担内部委托工作,充分发挥实验室综合效益,提高实验室设备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检商品内部、外部委托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三条 内部委托是指送检单位委托辽宁检验检疫系统内的实验室
2、进行检验检疫;外部委托是指送检单位委托辽宁检验检疫系统外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验检疫。第四条 科技处是委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内部委托工作的开展、外部委托工作的审批以及委托工作的监督。第二章 委托原则第五条 通常情况下,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属各检验检疫机构应自行完成检验检疫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将检验检疫商品或项目实施委托:1、无检验检疫所需的设备;2、设备发生故障或不能满足若干项目的检验检疫需求;3、设备功能或检测手段尚在开发及培训之中;4、新开验商品或项目暂无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等,购置需较长时间;5、检验检疫工作量突增,不能在检验检疫时限内出具结果;6、不可预见的原因。
3、第六条 委托必须坚持先内后外的原则。凡要求委托的,应首先选择辽宁检验检疫系统内有检验检疫能力的实验室进行内部委托。系统内实验室均没有能力时,方可委托系统外实验室实施检验检疫。第七条 依据辽宁检验检疫局实验室建设规划,进行内部委托须按照逐级送检的原则选择承检实验室。送检单位可首先选择本区域内的二类管理实验室或特色实验室,也可就近选择有能力的三类管理实验室;本区域二类管理实验室无检验检疫能力时,可就近选择其它区域有能力的二类管理实验室或一类管理实验室。大连地区的送检单位也可直接选择本地区一类管理实验室。第八条 确需外部委托的,须履行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对外委托。选择承检机构应遵守以下原则:选择
4、省内检测机构时应选择已获得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实验室资格的第三方实验室,并在其备案项目范围内进行委托;选择省外检测机构时应选择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实验室。第三章 委托流程第九条 内部委托按以下流程实施:1、送检单位依据主管部门发布的“辽宁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检验检疫能力范围一览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选择承检实验室。承检实验室检验检疫能力范围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主管部门予以更新。2、送检单位将委托内容填入“辽宁检验检疫局内部委托检验检疫任务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见附表1),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送检样品交承检实验室。大连地区的送检单位可省去负责人签字及公章,待季度汇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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