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共1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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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维护四川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41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
2、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本办法处理。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将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影响期为6个月;(二)严重警告,影响期为8个月;(三)记过,影响期为10个月;(四)留校察看,影响期为12个月;(五)开除学籍。第六条 学生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数种违
3、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给予处分。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尚未到期而受到新的处分,其处分影响期为尚未执行的剩余影响期限与新处分的影响期限之和。处分影响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第七条 处分影响期从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计算。第八条 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同时作如下处理:(一)在受处分影响期内取消其参加学校内及以上表彰、奖励等的申评资格;(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定赔偿;(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九条 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不足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系)通报批评。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从轻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并确
4、有悔改表现;(二)确系他人胁迫、诱骗或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违纪行为,查证属实;(三)有重大立功表现。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应当从重处分:(一)违纪后不主动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二)对检举揭发人和有关工作人员施以人身攻击和打击报复;(三)强迫、唆使他人违反纪律;(四)隐瞒违纪事实、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欺骗组织;(五)曾经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六)故意造成调查困难;(七)纠集校外人员违纪;(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第十二条 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第三章 学生违纪处分权限、程序及管理第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审批权限:(一)学生所在学院(系)提出初步
5、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二)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召开学生违纪处分小组会议讨论研究。会议决定后,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批;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生违纪处分小组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系)的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2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四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一)一般违纪事件由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系)查证后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学生工作部(处);考试违纪或作弊事件,由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系)将相关材料报教务处核定学
6、生行为性质,学院(系)根据教务处的定性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处);情节复杂或违反法律法规等事件,由学院(系)、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查证后,学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二)学院(系)在报送处理意见前,应当告知受处分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分种类,并听取受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受处分学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但须提交书面委托书。(三)学生工作部(处)收到学院(系)报送的处理意见后,组织召开学生违纪处分小组会议,共同讨论决定是否通过学院(系)的处理意见。参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则通过处理决定。(四)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以学校文件形式下发
7、。处分决定送达使用以下方式:(1)直接送达,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亲笔签收;(2)留置送达;(3)邮寄送达;(4)公告方式送达,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后视为送达。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时,须告知其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十五条 开除学籍的处分生效后,受处分学生应在7日内办完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凡逾期不办、拒不离校者,学校可采取适当措施让其离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第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一)学校将学生处分决定书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及时地归入学校文
8、书档案和被处分学生本人档案。(二)学校将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及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第四章 处分解除第十七条 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到期后,可以向所在学院(系)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可申请解除。第十八条 申请程序(一)学生向所在学院(系)党总支递交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同时必须附上受处分影响期内的思想汇报。(二)学生所在学院(系)党总支根据申请解除处分学生提交的材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三)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召开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小组会议,共同讨论是否通过学院(系)处理意见。通过解
9、除处分决定须参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小组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学生所在学院(系)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2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四)会议通过解除处分决定后,解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批;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五)解除处分决定书送达方式按照处分决定书送达方式执行。第十九条 学生因为毕业等各种原因注销学籍时而处分影响期尚未到期,则处分自动解除,学校下达解除处分的书面说明。第二十条 解除学生处分时存在的特殊情况,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召开解除学生违纪处分讨论小组会议讨论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
10、的专门会议审批决定。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解除学生处分决定书或解除学生处分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被处分学生本人档案。第五章 申 诉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同时聘请学校法律顾问参加。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申诉期内(学生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
11、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申诉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六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第二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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