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知识问答范文(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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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一、就业权益1、毕业生就业时如何进行自我保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如发生个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可通过以下途径对自身权益实施保护:(1)通过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保护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通过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侵犯毕业生权益的行为进行抵制或处理。(2)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保护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行为,学校有权予以抵制,以维护毕业生的公平受录用权。对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不符合规定的就业协议,学校有权不予同意,未经学校同意的就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作为
2、编制就业方案的依据。(3)毕业生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进行自我保护随着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毕业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显得越来越重要。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首先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只有吃透其精神实质,把握其要领,才能运用好自己的权利。其次,要自觉遵守有关就业的政策、法律、法规,履行义务,以免使自己处于被动。在就业过程中,如发生协议争执、合同纠纷或用人单位以种种无理借口拒绝接收毕业生等使毕业生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行为,毕业生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法律条款向学校就业部门或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求得他们的协调;也可提交当地的劳动、人事部门的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必
3、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毕业生签约后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近年来,用人单位发布虚假信息等违规违约事件时有发生,一旦用人单位发生侵权行为,毕业生首先要冷静分析原因,评估个人权益受损程度,确认自己是否愿意继续履行就业协议。对无法履行的就业协议,毕业生维权时,首先要收集相关证据,确认用人单位不再履约,并征求院系负责老师、家人意见,然后向用人单位提出合理维权要求;与用人单位协商未果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同时向学校讲明情况,取得学校的支持。通过交涉不能解决问题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毕业生在维权时,仍要以继续择业为主,切莫顾此失彼,因小失大。3、什么是“五险一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
4、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因此“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用人单位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一金”指住房公积金。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条中将住房公积金定义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二、就业协议与合
5、同5、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有何相同之处?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就确立劳动关系这一点来说,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相通的。可以这样认为,就业协议的实质就是准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们的相通表现在以下方面:6、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有何不同之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
6、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不同之处表现在:(1)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及劳动人事部门颁布的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规章。而就业协议因目前无就业法,也无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面的法规,因此只能适用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政策。(2)适用主体不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无欺诈、胁迫等行为,经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即生效。目前的就业协议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外,尚需学校和签证机关(人事部门)介入。(3)内容不同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详细,而就业协
7、议的条款就比较简单,主要是毕业生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情况,愿意在规定期限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如实向毕业生介绍本单位情况,同意录用该毕业生等,另外还有一些简单条款。(4)适用的人员不同劳动合同可以适用于各类人员。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有劳动能力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一经录用都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就业协议适用的人群相对单一,只适用于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5)签订时间不同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找工作过程中,落实用人单位后签订的,就业协议的签订在学生离校前,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订立的。如果毕业生与用人
8、单位在工资待遇,住房等方面有事先约定,可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注明,附后补充,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对此内容应予认可。三、就业派遣7、现行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办法是什么?按照教育部19992号和人事部颁发的199911号文件规定,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就业。毕业生就业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其就业机制为“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毕业前通过供需见面会与双向选择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派遣到接收单位;未落实单位的,派遣回生源所在地市,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就业指导机构推荐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各市、县(市、区)将结合本地实
9、际,通过举办毕业生就业洽谈活动、计划指导下的双向选择和考试录用等各种措施,积极帮助未就业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8、学校如何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学校依据就业协议书编制就业方案。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依据学校编制的就业方案编制派遣方案,发放报到证。9、毕业生派遣遵循什么原则?学校依据毕业生提供的毕业去向有效证明(就业协议书、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以及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的注册信息形成就业方案,报经省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核发就业报到证。升学、缓派的毕业生暂不发放报到证;签约后不确定能否升学被录取
10、的,根据个人意愿直接派至用人单位或录取学校(具体办理参考“升学就业问题”);未签约的非师范类(师范类)毕业生,生源地为山东省内的派至生源地地市人事局(教育局),省外生源的派至省一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10、上报就业方案时未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如何派遣?向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上报就业方案时,未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其就业单位列为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到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后,由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就业并在派遣期内二次派遣。11、什么是派遣?什么是二次派遣?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到生源所在地,
11、自谋职业。择业期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派遣回生源地之后落实具体单位,由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再进行派遣的过程,称为二次派遣。四、就业改派12、什么是改派?改派是已派遣到具体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因身体不能适应某项工作或其它原因,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原接收单位或市地、县(市)同意,报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调整工作单位的一种派遣方式。13、如何办理改派手续?申请办理改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提供以下材料:(1)放行函(退函)。原接收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毕业生另行择业的函(说明辞退原因);(2)接收函。新接收单位出具的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章同意接收毕业生的函(就业协议书);(3)个人改派申请
12、和原报到证。凭材料按下列原则办理:(1)不跨地市调整改派的,直接到地市就业主管部门办理;(2)跨地市改派的,由两地市就业主管部门协调办理,不再报省就业主管部门审批;(3)由市地改派至省、部队、中央驻鲁单位或省外单位的,持上述材料至省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手续。14、改派毕业生的户籍关系如何办理?未在原接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毕业生持改派后的就业报到证、原户口迁移证到原就读学校主管部门办理户口改迁;已在原接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毕业生持改派后的就业报到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15、升学与就业报到证如何办理?未确定能否被录取的:在学校报送就业方案前(一般在6月中旬),毕业生因特殊原因不能确定能否
13、被录取的,自行选择按就业或升学派遣。派遣后申请变更的,不论是否与用人单位签约,均按改派办理,学校发放的就业报到证必须在入学后1个月内交回原就读学校,由学校按规定报省就业主管部门注销。升学后提出就业的:统一派遣结束后,因各种原因放弃升学重新就业的,需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原毕业学校同意,在毕业后3个月内,由原毕业学校办理就业手续,过期不再办理。申请办理派遣手续时需提交毕业生书面申请、录取通知书和录取院校出具的转户档的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可将毕业生派回生源地,由毕业生在当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保留入学资格的:考取保留研究生(双学位)入学资格的毕业生,可按就业派遣,但在择业时应如实向用人单
14、位说明情况,以免申请入学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16、山东毕业生跨地市、跨省、跨系统就业应办理哪些手续?毕业生就业遵循“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方针,原则上不受行业和区域限制。但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要注意按就业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相关就业手续:(1)到省外就业的毕业生按接收地就业政策办理手续;(2)非师范类毕业生到教育系统就业,协议书须经接收地教育局签章、人事局鉴证后才能生效;师范类毕业生出教育系统就业,协议书须经接收地教育局签章、人事局鉴证后才能生效;(3)毕业生到省直、部队、中央驻鲁单位就业的,非师范类(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协议应由接收单位到省人事(教育厅)鉴证。17、落户限制等阻碍人才合理流动的障
15、碍是否已解除?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消除人为限制毕业生跨省就业的障碍,近来国家出台了多项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1)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2)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3)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
16、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五、国家就业政策现行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办法是什么?按照教育部19992号和人事部颁发的199911号文件规定,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就业。毕业生就业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其就业机制为“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毕业前通过供需见面会与双向选择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派遣到接收单位;未落实单位的,派遣回生源所在地市,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就业指导机构推荐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各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举办毕业生就业洽谈活动、计划指导下的双向选择和考试录
17、用等各种措施,积极帮助未就业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18、特殊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是什么?(1)委培生、定向生的就业政策定向生原则上按入学时的合同就业。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定向单位就业的毕业生,须征得原单位的同意,报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相应的违约金和培养费后,可调整就业单位。(2)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享受师范/农林/民族、地区或特殊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原则上按国家计划就业,对不服从就业计划自谋职业的,必须补交在校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并返还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3)结业生的就业政策结业生就业必须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未
18、就业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在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籍)自谋职业。(4)有病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学校在毕业生毕业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需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以后仍未痊愈或无用人单位接受的,户籍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5)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的政策毕业生可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自费出国的毕业生不能参加就业,凭国(境)外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处和毕业就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不列入就业计划。毕业生集中离校时未办妥手续时,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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