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文本(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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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办理民办学校适用)广州市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文本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但应先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学校地址(应当载明详细地址)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应
2、当载明“民办”字样,指明办学层次、学校类别、学制等,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学制年。必须说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第四条 学校宗旨(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校训:校风: 教风: 学校的办学目标: 学校的育人目标 校歌、校徽第五条 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款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 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本学校的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分别是: 出资 元,占总资产的 %; 出资 元,占总资产的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以何种资产出资)。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如为多个人出资,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九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一) ;(二) ;(三) ;。第十条 本学校经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后,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本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 ,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第三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第十一条 学
4、校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下同),由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长、理事名单报主管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七)决定
5、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理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
6、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第十七条 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则在第十七条中规定),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第十八条 理(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
7、文件;(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长,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主管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第二十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理事会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以教
8、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议学校教师在30人以内的,成立教职工大会;教师在30人以上的,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30人左右,教师人数特别多的学校,代表人数可相应增加),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机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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