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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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县煤矿安全和煤炭资源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宣汉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煤矿是指在*县境内开办的除市属、省属外的所有开采煤炭资源的企业。第三条 煤炭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实行业主负责制。业主、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煤矿安全生产实行辖区负责,综合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县乡企局行使全县煤炭行业管理职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安全监督职能;县国土资源局履行煤炭资源管理职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煤炭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保证煤矿生产安全。第二章 煤矿安全生产
2、条件第四条 凡规划新开办的矿井,其生产能力须达6万吨/年(含6万吨/年)且服务年限达10年以上;对现有保留矿,凡有资源且具备扩能技改条件,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的矿井,必须在2004年底达到3万吨/年,凡达不到上述条件和不具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的煤矿(厂),予以关闭。第五条 煤矿必须按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定能力每吨8元一次性足额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同时缴纳矿长安全保证金2万元,在银行开设专户储存,县乡企局统一管理,由县财政监督,严禁挪用。第六条 开办煤矿和技改扩能,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矿区进行勘探后提交地质勘察报告,年生产能力6-15万吨/年矿井,必须达到详查勘探程度;年生产能力21万吨/年
3、以上的矿井,必须达到精查勘探程度,并经省矿产资源部门批准。煤矿建设必须具备由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符合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的正规设计,并经县乡企局组织专家初审后,报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竣工后必须经县乡企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初验合格后报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复查。第三章 安全管理与监督第七条 煤矿企业的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和决定。制定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负责煤矿生产建设及整改工作,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和技术人
4、员,全面达到安全生产条件。(三)足额提取、解交维简费,矿留部分必须专户储存,专项专用。(四)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发放。(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灾害预防和事故应急抢救预案。(六)组织矿井安全自查,消除矿井存在的事故隐患,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七)组织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负责劳动用工管理。对新进矿工人必须进行的安全知识岗前培训。(八)按规定及时、如实向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负责伤亡事故的抢救和善后处理等全面工作,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煤矿行使下列监管职责:(一)全面落实领导职责,加强对
5、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党委书记负总责,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 (二)落实专职驻矿监管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县相关部门;同时督促煤矿制订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消除隐患。(三)监督煤矿企业依法采矿和依法经营;对辖区内的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采取坚决、果断的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对辖区内的非法矿实施无条件关闭、取缔,并负责杜绝其死灰复燃。 (四)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之间的资源纠纷、越界开采行为,及时协助国土资源局调解和处理。 (五)组织本辖区内煤矿伤亡事故的抢险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办、县府办和县乡企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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