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实施细则(共12页).doc
《铁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实施细则(共12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铁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实施细则(共12页).doc(1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铁岭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确保精准施救,根据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第三条 低保对象认定工作遵循依法受理、规范办理、公开透明、客观公正、高效便民原则。第四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审批工作,包括申请审批、动态调整、终止保障、保障金确定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低保救助审核等工作。社区(
2、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县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低保申请对象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调查核实、审核审批公示、低保对象日常管理及动态情况核查等工作。申请和已经获得低保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依法委托各级核对机构实施。第二章 申办资格及程序第五条 低保一般按户申办,特殊人员可以单独申办。第六条 按户申办低保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二)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三)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第七条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下列特殊人员,可以单独申办低保:(一)困难家庭中依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扶
3、)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前款第(一)项所称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3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一般可将残联部门确定的一级、二级智力、精神残疾和一级肢体残疾人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将疾病治疗恢复期后仍未恢复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第八条 各地可在低保申请审批时,对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特殊困难对象按当地分类施保额度上浮其低保认定标准,并按上浮后的标准进行低保审核审批。分类施保上浮额度不超过当地标准的20%,具体提高比例和金额由
4、县级民政部门确定。第九条 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负担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可按规定申办低保。第十条 申办低保一般按个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调查评议、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等程序执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民委员应开展审核公示和审批公示,公示期为7天,县级民政部门应建立低保家庭长期公示制度,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式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城市低保在30天内、农村低保在40天内完成审批。实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时间可不计入审批时限,但最长不超过30天。第
5、十一条 对批准给予低保救助的家庭,自批准之日次月起发给低保金。困难家庭单独保障的人员,可视家庭收入情况分档救助,具体由各县(市)区确定。第三章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一)夫妻;(二)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下同)与未成年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下同);(三)父母与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四)父母与共同生活的有劳动能力的35周岁以下成年未婚子女; (五)各县(市)区确定的其他人员。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列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二)依法确定的失踪人员;(三)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6、(四)戒毒期为3个月以上的正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人员;(五)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人员;(六)在部队服志愿兵役的未婚人员;(七)各县(市)区确定的其他人员。第四章 家庭收入核算第十四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按当地政府规定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前款所称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是指城乡居民个人交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档费用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第十五条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下列类型收入:(一)工资性收入。指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
7、(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全部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等生产成本和依法缴纳的税费之后的收入。(三)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所获得的回报扣除相关费用之后的收入。(四)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及其家庭的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抚(扶)养费、退(离)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等经常性收入以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土地征用安置费、赔偿收入、继承所得、赠予所得、偶然所得等具有一次性特点的收入。(五)县级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收入。第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城市低保按申请
8、当月前3个月,农村低保按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工薪收入的核算方法。(一)稳定就业人员收入一般可按以下方法核算,具体方法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核算;2、依据近六个月工资发放凭证核算;3、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推算;4、各县(市)区确定的其他方法。(二)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一般可按以下方法核算,具体方法由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根据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核算;2、根据本地区农村劳动力人均收入核算;3、根据务工地区相同行业平均收入核算;4、根据市级制定的行业收入评估标准核算。各地可根据对象年龄阶段、患病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铁岭 最低生活 保障 对象 认定 实施细则 12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