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合同文本-加气块剖析(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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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滨州中海壹號项目工程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采购合同工程承包人: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总承包公司 供 应 商: 滨州市慧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签约地点: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总承包公司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LJZCB-WZCG-2015-039 工程承包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总承包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公司负责人: 段宝平 住 所: 天津市塘沽区杭州道72号 供应商:滨州市慧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张鹏鹏 住 所:滨州市滨北办事处滨孤路东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承包人与供应商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滨州市中海壹
2、號项目工程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采购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1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滨州市中海壹號项目1.2 工程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会展中心西侧1.3 工程业主:山东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4 设计单位: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1.5 监理单位: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 货物及数量2.1 本合同所称“货物”是指供应商按本合同要求及承包人通知要求,向承包人提供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材料及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2.2 货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详见5.2表。2.3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 2.4 第2.
3、2款表格中规定的货物数量是暂估数量,是根据工程图纸和工程业主书面指令要求计算的材料需用量,以承包人、供应商、工程监理、工程业主共同验收的实际合格量为准。如货物数量和运抵现场数量超过工程实际需要的数量,则由承包人退还给供应商,并以实际收货数量结算。如货物数量不足工程实际需要数量,则由承包人提前一周以电话、短信、书面材料通知供应商,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对于超出合同暂定数量需追加供货的,以承包人公司本部书面通知为准,否则承包人不予确认,供应商自行承担此风险。3 质量要求3.1 本合同项下的供应材料均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GB11968-2006、行业标准及地方政府要求。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新的国家标
4、准,则以更新后的标准为准。3.2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均应符合设计规范以及图纸的要求,应与承包商认可的样品保持一致。3.3 供应商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承包人GB/T24001-2004/ISO14001:2004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承包人GB/T28001-2011/OHSAS18001:2007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4 质量保证期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工程业主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工程业主颁发竣工证书所载日期为准)起计算,保证期为产品设计年限。4.2
5、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免费提供质量缺陷货物的维修、更换等服务。供应商必须在接获承包人提出书面要求后24小时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有必要,供应商在两日内应指派人员到现场,将有质量缺陷的货物进行维修、更换,由此给承包人造成影响和损失,由供应商承担。4.3 供应商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承包人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要求,承包人或工程业主可以自行解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两倍于实际发生费用或市场价(以较高者为准)从承包人应支付给供应商的合同款项中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对供应商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维修或更换后的货物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六个月。4.4 质量保证期后仍应承担售后服务。供应商必
6、须在接获承包人或工程业主提出书面要求后24小时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应服务,以达到本工程项目业主满意。4.5 供应商须向承包人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5 价格5.1 本合同计价货币、结算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5.2 本合同货物单价固定,具体单价细目详见下表。序号物资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暂估数量单价(元)合价(元)技术质量要求1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600*100*250m20016533000强度A3.5 密度B072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600*180*250m3600165强度A3.5 密度B073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600*200*250m1200165强度A3.5 密度B0
7、7合计50005.3 合同总金额:暂估总价元(大写:人民币捌拾贰万伍仟圆整)。上述合同总金额是依据承包人在5.2款表格中明确的暂估数量计算得出的暂估总价。合同最终结算总价以承包人、供应商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等条件共同验收的实际合格供应量乘以本合同单价为准。5.4 上述单价、合同总金额以及最终结算总价都已包括货物价款、税金、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装卸费、码放费、过江过路过桥费、全额合同备案费以及其他运抵至承包人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货物被允许用于工程前所需进行的初次试验、检验费用由总包单位负责,若初次试验结果不合格,后续所有检测费用由供应商提供;包括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幅等的各类
8、风险费用;以及其他所有相关服务费用。需要经安装、测试、调试才能满足本合同质量标准、技术标准要求的,该单价、合同总金额以及最终结算总价已包括了安装、测试、调试直至满足其质量标准、技术标准要求所需的一切工作内容及其费用支出。6 支付6.1 供应商每月必须及时在承包人集采平台网上完成对账单工作,如因对账单原因导致的付款延期,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网上完成的对账单工作仅作为承包人物资数据指标的统计,最终结算仍按双方实际共同验收并签字确认的数量及金额执行。6.2 本项工程无预付款,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每月15日对账,供应商按照对账单提供等额合格发票,次月支付至本月对账金额的65%
9、。 6.3 全部货物送至现场验收合格双方完成本合同结算后6个月付清(不计利息)。若工程业主资金调配原因,导致承包人未收到工程业主相应付款而延误支付本合同约定应付款项,供应商承诺不视为承包人违约。6.4 供应商同意承包人以转账或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合同款项。6.5 承包人每次对供应商支付货款前,供应商均需提供满足承包人要求等额有效发票(等额有效发票要求:营改增实施后,供应商需提供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不提供等额合格发票,承包人不予挂帐付款。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如因供应商发票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而给承包人带来的经济损失,供应商应予以赔偿,且须更换相应发票。
10、经济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票面金额按企业所得税率25%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额以及滞纳金、罚款等损失。6.6 供应商不得提供其他公司(个人)的银行帐号收取本合同款项。7 供货时间7.1 供应商应按照承包人下达计划分批将本合同规定之货物运至工程现场,根据施工现场进度情况送货并及时安装,确保施工正常。7.2 上款规定之进场时间为拟定供货时间,供应商同意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根据施工实际进展及现场情况提出“进场计划”确定准确进场时间。8 交货地点8.1 由供应商自行组织运输工具将货物码堆至滨州市黄河十二路会展中心西侧滨州中海壹号项目现场内指定地点,承包人派员与供应商委托的交货人共同清点数量(尚未开箱的清点箱件数)
11、,由承包人收货员签署暂收货物数收条(此收条不作为验收、结算依据)后,供应商提供随件质量证明、技术说明等文件,在商定的时间内,由承包人、供应商、工程监理、业主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等条件共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双方人员共同在收货单上签署日期及姓名后作为价款结算与支付的依据。8.2 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货物承包人有权拒绝签收,供应商应立即将该货物全部运离现场,并在供货期限内重新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否则,供应商除应承担产品丢失、毁损的风险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场地占用费,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9 供货方式9.1 供应商必须配合全部工程的进度计划要求供应合同项下货物。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现
12、场存放要求,供货时间可能在工程进行中适当修订,承包人应在计划修订后两日内书面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应按照修订后的计划,以承包人说明的次序方式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供应货物,但承包人应给予供应商合理的供货准备时间。9.2 除9.1款约定的情形外,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承包人最终确定的“进场计划”将货物运抵施工现场指定地点,并履行本合同项下其它义务。9.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供应商因客观阻碍或是其自身原因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时,供应商均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24小时内以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供应商通知后,有权视具体
13、情况决定采取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变更、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2)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货物。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除在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下,供应商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在承包人另行采购部分或全部货物的情况下,供应商承担的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由此造成的价格差额,该差额为以下费用之较高者:(1)当前市场价与相应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2)承包人在接受货物时发生的实际费用与相应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如因供应商未按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供应商还应承担承包人在此情况下遭受的误期损失。(擅自单方涨价或停止供应货物,按供应商已供货款总
14、额的90%结算,且保留追究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等损失)9.4 承包人需要货物数量多于上述暂估数量时,供应商同意积极配合进行生产、供应以满足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且单价以本合同确认价为准。非承包人公司本部书面通知,承包人不予确认,供应商自行承担此风险。9.5 供应商应承担货物运抵指定地点并经承包人检验确认接收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9.6 供应商被认为已经对工地现场的交通情况和工程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不论是正常的或临时的)有充分的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或要求延长或不合理地变更交货期限。9.7 供应商应承担运输和在指定地点负责卸货、码堆的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9.8 供应商装卸、运输过
15、程中的一切人员、机械、车辆安全,应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责任自负。9.9 供应商装卸、运输中应做相应的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环保造成的一切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9.10 供应商必须对自身出入工地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应自带安全防护用品,因供应商原因造成的各种人员伤害及经济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补偿承包人及其它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9.11 供应商进入工地现场人员必须听从承包人管理人员的管理,进场车辆必须听从调度,遵守承包人现场文明工地等有关管理制度。对不听从承包人管理的人员、车辆,承包人有权清理出场。由此影响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责任。10 双方负责代表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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