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操作细则讲解(共2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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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8: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操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切实加强风险源头防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因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引发的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保障我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平稳推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我区进行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重大事项(以下简称“三旧”改造重大事项)是指我区开展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过程中涉及到的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出台和项目实施改造。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三旧”改造重大事项可能产生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开展系统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从源头上避免矛盾的产生和激发。第三条 “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以人为本、客观公正、预防为主、权责统一”的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第四条 “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任务是:识别“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相关行为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评估风险概率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确定组织承受风险的能力;确定风险消减等级;提出风险消减对策建议;进行风险化解和应对。第二章 评估主体第五条 成立区“三旧”改
3、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区评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三旧”改造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区“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区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区“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区三改办),办公室主任由区三改办主任担任。区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区评估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和检查全区开展“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第六条 “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评估责任主体组织实施。(一)涉及区级层面的重大政策出台的,评估责任主体是有关政策的起草部门,如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评估;涉及
4、区政府统筹实施改造的项目的,评估责任主体为区政府或其指定部门。 (二)涉及镇(街道)级层面的重大政策出台的,评估主体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涉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集体实施改造的项目的,评估责任主体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指定部门。第三章 评估事项和内容第七条 以下事项应进行“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区或镇(街道)“三旧”改造重大政策出台;(二)区或镇(街道)“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改造。第八条 “三旧”改造重大政策出台前、“三旧”改造项目实施前,需进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其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决策和审批的重要参考。未进行或未按规定进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三旧”改
5、造重大事项,不得审批。第九条【修改说明1】 涉及进行“三旧”改造重大政策出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根据政策的出台过程所涉及的主要步骤,其评估的主要内容应着重针对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合法性。重大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是否有充分的政策、法律依据;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等。(二)合理性。重大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反映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涉及征地、拆迁、移民等补偿安置措施标准是否合理等。(三)可行性。重大事项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是否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并且有保障;方案是否具体、详实,配套措施是否完善;政策是
6、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等。(四)可控性。所涉及群众对重大事项有无强烈的反映和要求。对群众有可能提出的合理诉求,能否通过法律、政策途径妥善解决;对群众有可能提出的不合理诉求,能否依据法律、政策进行充分合理解释、有力论证和详细说明,并取得大部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第十条 涉及进行“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改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根据项目改造方案,结合项目实施改造过程所涉及的主要步骤,其评估的主要内容应着重针对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项目的土地权属是否清晰无争议,土地使用权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未理顺历史遗留问题;(二)项目涉及集体建设用地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是否经本集体经济
7、组织会议2/3以上同意,并按程序逐级上报批准;(三)项目涉及完善征收手续的,是否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是否存在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是否迄今为止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是否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进行处理;(四)项目涉及土地出让的,若原权属人为村民集体,出让方案的主要条款和出让收益(包括货币、物业等形式)的分配方案是否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议2/3以上同意;(五)项目属旧村居改造的,项目改造方案(含改造规划、土地交易方式和实施计划等内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等事项是否获得有表决权人员2/3以上表决同意;(六)是否存在其他方面信访维
8、稳问题,如集体经济组织股权问题、选举问题、宅基地问题、企业改制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环境保护问题、教育保障问题以及其他涉及面较广的敏感问题。第四章 评估分类和程序第十一条 按照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大小,“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为一般评估和重点评估。是否列为“三旧”改造重大事项进行评估以及实施何种评估方式,由评估责任主体负责提出。(一)一般评估适用于评估责任主体认为没有社会稳定风险或者风险较小,不会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事项。(二)重点评估适用于评估责任主体认为社会稳定风险较大,有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事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项须进行重点评
9、估:1区级“三旧”改造重大政策出台;2面积200亩及以上的“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改造; 3针对该项目发生过30人以上集体上访的“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改造;4旧村居改造项目实施改造;5其他有必要进行重点评估的事项。第十二条【修改说明2】将原有内容理顺语言,逻辑更加通顺 一般评估程序。评估责任主体(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根据项目改造方案,在认真调查、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认真预测,确定风险程度,按评估内容要求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表格形式),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处置预案,并作出可否实施的总体评估结论,分级进行报批:(一)属镇(街道)级事项的,报镇(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
10、审批,审批后报区评估领导小组、区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区信访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二)属区级事项的,由区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区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报区信访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重点评估程序。实施重点评估应成立专项社会稳定风险重点评估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应该包括评估责任主体、相关部门、专家学者或第三方机构。其评估工作程序如下:(一)确定评估事项。评估责任主体认为发生需要启动重点评估程序的情形,可能存在较大社会风险的,将其确定为重点评估事项。(二)制订评估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组织形式、工作目标、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三)组织进行评估。【修改说明3】由于“组织进行评估”
11、属于核心内容,在保留原有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充和丰富,更具有操作性。由评估小组根据实际,采取专家咨询、专题座谈、抽样调查、实地勘查、查阅文件资料以及开展问卷调查、民意测验、重点走访等方式,认真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广泛听取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听证和论证,做好相关社会统计资料的整理和分析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四)编制评估报告。【修改说明4】在保留原有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充,使得逻辑更加完整,表意更加清晰。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全面的预测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各个风险点的风险评价以及可
12、采取的风险化解措施,得出风险结论风险程度较高、风险程度中等、风险程度较低的最终评价。对重大事项的实施作出不实施、暂缓实施、可部分实施或可实施的意见。(五)制定工作预案。对评估确定的不稳定隐患,制定调处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六)评估报告审定及上报备案。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由专项社会稳定风险重点评估工作小组采取会议评审的形式进行审定。风险评估报告审定通过的,报告经区评估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区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区信访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涉及政策出台的重点评估,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着重就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控性等四方面展开;涉及项目实施改造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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