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共2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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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成效和财政经费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方面的要求以及省政府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要求,按照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深化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7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是指根据昆明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
2、简称市科技局)以市级财政科技经费预算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科技计划立项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第三条 项目及经费的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程序规范、管理公开、促进创新、讲求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切实提高项目经费使用的绩效水平。第四条 项目实行归口专业管理,由市科技局授权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统一受理项目申请,承担项目的过程管理以及验收、绩效和档案等管理工作。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以及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
3、,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年度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申报; (二)负责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编制与发布;(三)负责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绩效等管理工作;(四)授权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承担相关的项目管理工作;(五)负责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承担相关的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六)协调指导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的项目管理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八)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年度科技计划经费财政预算的评审;(二)审核并批复年度科技计
4、划经费预算和决算;(三)对科技计划经费预算执行进行财政绩效考评;(四)对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科技主管部门是指向市科技局申请并经审核确认,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的单位(主要包括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科技行政部门等),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本部门、本地区单位的项目初审、推荐、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二)对本部门、本地区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指导与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三)协助市科技局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项目管理工作。第八条 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是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具体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按照市科技局的授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
5、)负责项目的申报受理工作;(二)负责项目过程管理及验收的具体工作;(三)负责项目的绩效评价分析;(四)负责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五)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六)接受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符合项目申报条件,承担项目具体实施任务的单位,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履行法人责任,落实项目实施的相关保障条件,执行项目合同,组织项目实施,规范经费管理,完成项目规定任务;(二)按期提交项目执行年度科技报告、中期科技报告,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三)按期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交项目验收资料和科技报告;(四)负责项目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形成资产和资料归档等管理工作
6、;(五)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是指获得昆明市科技管理专业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受市科技局委托承担项目评估评审及相关工作的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组织开展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二)落实项目评估评审相关保障条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提供优质、专业、高效的服务;(三)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管理。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科技创新规划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于每年第3季度印发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通知。项目申报受理期不少于50天。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昆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团体,共同与昆明
7、市属法人单位合作开展产、学、研活动的中央驻昆及省属行政事业单位;(二)在所申报项目领域,具有一定研发优势和工作基础,上年度有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具备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自筹资金能力,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三)涉及动物实验、安全及环保等有关特殊要求的科研项目,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五)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近1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法律纠纷;(六)没有市级财政资金立项支持的同类在实施项目;(七)有关项目申报所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三条 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通过“
8、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管理平台”,经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申报材料提交采取网上在线申报资料与纸质申报材料结合的方式,实行纸质材料一次报送制。网络申报材料经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将全套有效纸质申报材料报送科技主管部门,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齐全后向项目专业管理机构提交受理。(一)申报单位对所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涉密项目申报按照涉密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不得通过网络申报。第十四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一般包括竞争性项目、引导性项目和自主性项目。(一)竞争性项目是自由申报、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项目,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有前资助、后补助等方式。 1.前资助:在
9、项目实施的起始阶段或过程中,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定的经费资助;2.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完成项目研发内容并通过验收后,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定的经费资助。(二)引导性项目是政策引导、目标明确、重点支持的项目,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有政策性补助、贷款贴息、投资风险补助等方式。1.政策性补助:对获得我市科技创新政策认定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助;2.贷款贴息:对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单位给予一定的贴息资助;3.投资风险补助:对投资于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助。(三)自主性项目是自由申报、择优立项、自筹经费的项目,财政经费不予支持,所需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项目申报单位按照
10、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的科技计划各类项目支持方式进行选择。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计划预算和项目情况,在征求申报单位的意见后,可以对所申报的支持方式进行适当调整。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依据本办法和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对项目申报单位条件和申报项目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相关形式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形式审查意见。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评估、中期评估以及验收等管理全过程所需专家,原则上均须由“昆明市科技人才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技术专家、1名财务专家、1名科技管理专家和1名监督专员组成专家组。涉及特殊领域或重大任务的项目,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以在“昆明市科
11、技人才专家库”中直接选取技术专家。参与项目评估或验收的专家应本着诚实、公正、严谨、专业的原则参加相关工作。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按照市科技局的委托组织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组成项目评估专家组,采用会议评估、网络评估、资料评审等方式,按照竞争性项目评估指标体系或引导性项目认定标准,分别对受理项目进行量化评估,提出评估意见。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综合项目评估专家组评估意见,编制项目评估报告,形成评估结论。(一)竞争性项目和自主性项目形成以下评估结论:“A”为具备立项条件、“B”为基本具备立项条件;“C”为立项条件不足;“D”为不具备立项条件。评估结论为“A”和“B”的项目编入立项备选项目库
12、管理,获批立项的项目分批出库,2年未获批立项的项目自动淘汰出库。(二)引导性项目按照评估结论由高到低排序备选,未获批立项的项目自动淘汰。其中,企业研发投入政策引导的相关备案项目纳入企业研发投入项目库管理,根据需要可以单列立项。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评估结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按照以下程序组织遴选项目的立项。(一)各项目管理处室根据年度科技计划总体安排要求和项目评估结论,分批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报送发展计划处;(二)发展计划处会同科研条件与财务处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和年度科技计划预算,对各项目管理处室提交的立项建议进行审核,统筹编制年度各批次项目立项议案;(三)项
13、目立项议案经市科技局局务会审议后,报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审定;(四)市财政局审查核准项目立项议案;(五)进行项目立项议案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按照审批程序报批项目立项。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第二十一条 立项项目采用合同制管理。由市科技局(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科技主管部门(丙方)共同签署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并经专家组评估的项目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验收指标等内容签订,并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科研条件与财务处会同发展计划处根据项目立项明确的财政经费支持方式以及项目实施情况,按照财政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按期
14、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财政支持经费。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合同确定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验收指标等主要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对项目主要内容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经市科技局项目管理处室调查核实,发展计划处和科研条件与财务处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报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订立补充项目合同进行调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对项目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申请调整项目合同主要内容:(一)因市场、技术或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建设、装备开发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二)项目承担单位(或参与合作单位)发生变更,或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发生重大
15、改变的;(三)项目负责人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等特殊原因变动的;(四)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间,在不改变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验收指标等主要内容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自主进行以下调整,并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一) 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二)对科研团队进行相应调整,若项目负责人变更,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第二十五条 引导性项目的实施管理按照相应认定管理办法(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竞争性项目和自主性项目的实施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管理。(一)竞争性前资助项目1.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
16、担单位须于每个年度终结后的1个月内向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交“项目执行年度科技报告”。未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实施进度严重滞后的项目,由项目管理处室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提出项目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的建议,报送发展计划处和科研条件与财务处审核,报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2.实行中期评估制度。项目实施期间,市科技局对获得市级财政经费支持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进行1次中期评估。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市科技局的中期评估通知要求,按期向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报送“项目执行中期科技报告”,进行中期评估的项目不再提交“项目执行年度科技报告”。(1)项目管理服务机
17、构按照市科技局的委托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工作,组成项目中期评估专家组,对实施项目进行会议(或实地)评估,提出评估意见。(2)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综合项目评估专家组评估意见,编制项目中期评估报告,形成以下评估结论:“A”为实现阶段目标、“B”为部分实现阶段目标、“C”未实现阶段目标。(3)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中期评估结论进行审查,作出以下处理意见:中期评估结论为“A”的项目继续正常实施;中期评估结论为“B”的项目,由项目管理处室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报告,并根据整改情况提出项目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的建议,报送发展计划处和科研条件与财务处审核,报经市科技
18、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中期评估结论为“C” 的项目,应予以终止。(二)竞争性后补助项目和自主性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切实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完成项目规定任务。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终止:(一)依据项目中期评估结论,按规定应予终止的;(二)未按期提交“项目执行年度科技报告”或“项目执行中期科技报告”,或项目实施期满,无故不按期申请验收的;(三)市场、技术或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难以继续实施的;(四)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组、变更、生产经营风险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五)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
19、负责人出现违纪违法、知识产权侵权、重大不良信用等问题,导致项目面临重大风险的;(六)未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七)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第二十八条 终止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其进行项目经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结余或被挪用的财政经费按原渠道收回。第六章 验收与绩效第二十九条 引导性项目按照相应认定管理办法(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进行项目验收。第三十条 竞争性项目和自主性项目执行期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规定执行期满后的1个月内,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20、。项目提前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项目合同执行起6个月后,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合同规定执行限满后的1个月内提出书面的延期验收申请(只得申请1次),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由发展计划处会同项目管理处室和条件财务处审查同意,签发项目延期验收通知书,延长验收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竞争性后补助项目不得申请延期。第三十二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一)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二)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三)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科技报告;(五)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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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 科技 计划 项目 经费 管理办法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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