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共3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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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主编单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批准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12年8月10日2012 南昌前 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规范和指导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基本规定;3.选址与规划;4.配套设施;5.建筑设计;6.设备安装;7.室内装修;8.施工和验收等八个部分及附录。本标准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
2、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春晖路599号,邮政编码:)。主编单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参编单位:南昌市房管局、南昌市城乡规划局、九江市房管局、九江市城乡规划局、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昌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江西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九江市置地公司、九江市规划设计院、德安县房管局、九江市建筑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员:陈明远 徐盛丁 康力伟 梁 燕 吴春江 主要参与人员:涂林峰 付 刚 符 健 袁 丁 罗林云主要审查人员:陈 平 高 浪 邝振胜 罗 敏 万根华 王晓明 黄爱平 目 录专心-专注-专业1
3、总 则1.0.1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规范和指导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保障性住房。通过其他方式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可参照使用。1.0.3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与居民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相结合。1.0.4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1.0.5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省地、环保卫生和适度前瞻的原则,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1.0.6保障性住房建设宜推行部品的
4、产业化和建造的工业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升住房质量与品质。1.0.7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随意变更。1.0.9保障性住房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江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基本规定2.1基本规定2.1.1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科学建造,满足居住者的基本生活需求。2.1.2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应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资源。2.1.3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设施应齐全、适用、耐久,遵循共享、高效利用的原则。2.1.4 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满足住宅类型适
5、宜、单元布局紧凑、套型功能实用、结构体系合理、立面造型美观的要求。2.1.5保障性住房建筑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产品应有质量检测合格证书。2.1.6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应按照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并实施基本装修。2.1.7保障性住房节能、环保、安全和耐久等性能应满足国家和江西省相关标准要求。保障性住房性能应不低于现行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规定的B级住宅的要求。2.1.8保障性住房施工与验收应执行国家和江西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2.1.9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保证合理的建设工期和造价。2.2基本指标2.2.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按户数和人口规模可分为小区、组团、组团以下三级。各级
6、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2.2.1的规定。表2.2.1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分级控制规模小区组团组团以下户数(户)300050003001000100300人口(人)10000150001000300030010002.2.2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表2.2.2的指标要求。表2.2.2基本指标指标项目数值容积率1.42.5建筑密度宜控制在20%30%绿地率30%集中绿地指标组团0.5/人,小区(含组团) 1/人机动车停车位0.4辆/100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位1辆/户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雨棚安装率100%节水器具安装率100%节能灯具安装率100%保障性住房一次装修率100%无障碍住房比例
7、5%2.2.3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有关指标应按表2.2.1的规定单独计算。3 选址与规划3.1 一般规定3.1.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选址应遵循适度集中与分散配建相结合的原则,均衡布置,不宜过度集中,并应与就业机会就近匹配。3.1.2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 应提倡土地集约利用,资源集约利用与建筑的多功能混合布局;2. 应注重与相邻街区及城市的资源、空间、人文环境和生活质量的联系、接纳与融合,提倡资源共享;3. 主要出行方式应以公共交通为主,道路资源配套公交优先。3.2选址要求3.2.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选址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并应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及
8、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周边应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2. 应靠近城市公共交通站点,站点位置距住宅区出入口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500m;3. 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适于建设的地形及安全卫生的环境条件;3.2.2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可以考虑在商品房开发中按比例配建。3.2.3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选址应与旧城(旧区)改造有机结合。3.2.4为保证入住居民生活的方便,近期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应当选择在城市、镇现状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地段。3.2.5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选址在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暂不完善的城市新区时,为完善自身配套,住宅区规模应达到组团级以上,未达到组团级规模时应结合普
9、通商品房、拆迁还建房等一并开发,以利于相应配套的完善。3.3规划布局3.3.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规划应功能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和车流组织有序,并对建筑单体、场地道路、竖向、景观及各类工程管线进行综合考虑,做到统筹兼顾、经济合理。3.3.2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规划布局应体现环境友好性的要求:1. 住宅布局应考虑场地特征及空间布局合理性的要求;2. 规划用地面积大于6万以上的住宅区,商业、综合性服务设施宜向周边开放,实现共享;3. 周边配套的小学、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九年制学校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0m,初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4. 面向交通干道的住宅区,应通过优化建筑布局及设
10、置除尘降噪密林带等综合措施,减少交通噪声对居住环境的负面影响。宜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面临交通干道布局,以形成住宅区外围的声屏障。3.3.3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规划应综合考虑符合日照、通风、消防、管线埋设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应符合健康、卫生、节能的要求。3.3.4保障性住房住宅区交通组织应满足以下要求:1. 住宅区内应设有连续的人行道,宜有通往公共交通站点、邻近住宅区或主要公共设施的便捷安全的慢行线路,并宜与城市慢行系统有效联接。2. 住宅区出入口不应开向城市快速路和交通性干道;3. 配套的学校和幼儿园出入口不应开向交通性干道,应与周边住宅之间有便利、安全的通行联系,且应有接送停车场地;4. 地
11、下车库出入口宜靠近住宅区出入口布置。3.3.5保障性住房住宅区绿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的游憩,活动设施;2. 应对古树名木及规划保留的水系实施保护。3.3.6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明确建筑面积和套数。4 配套设施4.1一般规定4.1.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应设置符合其特定需求的公共设施。4.1.2保障性住房住宅区的各种设施应充分考虑其使用强度和耐久性。4.1.3 保障性住房应参照附录A及相关规范和规划要求,根据规划居住人口总量、人口结构及实际需求,合理布局、
12、建设综合配套设施。4.1.4新建区域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应与保障性住房同期投入使用。4.2道路交通设施4.2.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道路应满足下列要求:1. 小区规模住宅区内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的对外出入口与外围道路相连接,其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150m;2. 住宅区内的人行道和广场应设置盲道和无障碍坡道。4.2.2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内交通导向应满足下列要求:1. 住宅区出入口应设置清晰的住宅区平面图,图内应包含周边交通与配套设施的基本信息;2. 住宅区内应提供清晰的交通导向指示牌。4.2.3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容积率达到1.8以上时宜利用地下空间集中设置地下停车库。4.2.4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
13、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配套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库),同时应结合残疾人、老年人等的需求在自行车停车场地中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2. 应为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户外停车位设置雨棚。4.3公共服务设施4.3.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按住宅区人口规模配建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具体项目的配建应按附录A执行;2. 当住宅区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时,除配建组团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小区级的相关项
14、目;3. 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现行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表6.0.3的千人指标的规定;4. 在商品房开发中搭配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其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纳入该商品房开发统一配建。4.3.2 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应控制在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15%以内,其中配套商业设施建筑面积应控制在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商业用房不得出售,可对外出租,其收入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4.3.3保障性住房应配套为居民提供休闲娱乐以及公共服务的社区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用房包括社区办公、文体活动、卫生服务、治安警务、就业咨询、老年服
15、务及残疾人康复等公共用房。1.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规模在建筑面积3万以下的,社区用房建筑面积至少按150的标准提供;每递增建筑面积1万,社区用房建筑面积至少相应增加50。2.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按照住宅区建筑面积23的标准配置;3万以下的住宅区,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20。4.3.4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公共活动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4.4工程管线4.4.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工程管线应包括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电讯、燃气、有线电视等管线。工程管线应结合道路工程统筹设计、同步建设。4.4.2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基地外围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区建设设施相衔接。4.4.3保障性住房住宅
16、区内各类配套工程设施及其管线的设计,应符合相关工程的规划与设计规范的规定。4.4.4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应进行管线综合设计。4.5公共安全设施4.5.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建设,应符合现行相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安全疏散场地和消防水源等。4.5.2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集中绿地及幼儿园、学校的活动场地可作为防灾避难场地。5 建筑设计5.1 一般规定5.1.1保障性住房设计应采用平面与竖向较规则、抗震性较好的结构体系。5.1.2保障性住房的立面造型应简洁美观,设计上宜采用成本较低、能耗较少的造型和材料,减少凸窗、大面积窗及落地窗的使用。5.1.3保障性住
17、房宜采用多套住房组合单元。单元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减少公摊面积。5.1.4保障性住房套型设计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代系关系、风俗习惯等因素。套型组合应尽量避免相互遮挡和视线干扰。5.1.5保障性住房应设置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住房。5.1.6本标准未提及的保障性住房设计技术内容,应符合现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等有关规范的规定。5.1.7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5.1.8卫生间宜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设施。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起居室(厅)、卧室、餐厅和厨房的上层。5.1.9保障性住房的层高不宜低于2
18、.8米。5.2 建筑设计5.2.1单元设计保障性住房设计宜采用一梯多户的户型组合。单元设计应布局合理,楼梯、电梯及设备管井布置紧凑,尽量减少走道、过厅等公共交通面积。5.2.2套型设计1. 保障性住房套型设计应分区合理,布局紧凑,功能空间规整,交通集中,流线通畅,尽量减少套内交通面积;成套设计的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实现“公私分离,居寝分离,动静分离,洁污分离”;复合利用套内空间,实现套型的紧凑化。2. 保障性住房的户型以单套建筑面积50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80,80的大户型不超过总规模的15%。3. 保障性住房套内基本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双人
19、卧室不应小于9,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起居室(厅)不应小于10;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由三件卫生设备(便器、洗浴器、洗面器)集中配置的卫生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5.2.3空间设计1. 厨房和餐厅设计1) 厨房应与卫生间相邻,共用上下水管井;隔墙宜窄,减少结构面积;2) 厨房与餐厅宜相邻布置;3) 厨房各种竖向管线宜集中敷设,并在墙角处形成管线区;4) 厨房宜采用推拉门、折叠门以节约空间。2. 卫生间设计1) 卫生间宜将洗漱功能与洗浴功能、便器分开布置;2) 注重卫生间空间的复合利用,可设置储藏空间;3) 卫生间宜采用推拉门、折叠门以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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