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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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和规范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风险准备金的收缴、预算、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风险准备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其他专项收入”,统筹用于节能减排、提升油品质量、保障石油供应安全,以及应对国际油价大幅波动,实施保障措施的资金来源。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四条 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为中华人民共
2、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第五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风险准备金。第六条 汽油、柴油销售数量是指缴纳义务人于相邻两个调价窗口期之间实际销售数量。第七条 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按照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确定。第八条 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国际原油价格变动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计算核定,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每次调价窗口期的征收标准,书面告知征收机关。第九条 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风险准备金。第十条
3、 风险准备金的缴纳地点为缴纳义务人注册登记地。第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由缴纳义务人申报缴纳。其中,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由征收机关指定集团公司或其他公司实行汇总缴纳。(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中央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由财政部驻北京市专员办负责征收。(二)地方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由所在省(区、市)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第十二条 缴纳义务人可以选择按季度或者按年度缴纳风险准备金。具体缴纳方式由缴纳义务人报征收机关核准。缴纳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三条 缴纳义务人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征收机关如实申报汽油、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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