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福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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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福建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维护餐饮服务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餐饮定义】小餐饮是指有固定店铺,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经营条件未达到食品经营许可要求,但是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餐饮服务提供者。 经营面积在30以上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四条
2、【工作原则】按照纳入监管、规范提升、保障安全的原则,对小餐饮经营活动实施登记,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小餐饮登记后,经改造提升,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未经许可或登记,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第五条 【登记准入】 小餐饮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申请实施登记,颁发小餐饮登记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并公开办理小餐饮登记的人员和办理程序与要求。第六条 【小餐饮登记条件】 小餐饮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合理选址,距离污水池、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等污染源二十五米以上;(二)具有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面积,操作间各食品处
3、理功能区应当在室内,与就餐场所具有明显区分或者隔断,各功能分区布局合理,环境干净整洁;(三)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工具、容器,有相应的清洗、消毒、保洁、排水、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收集餐厨废弃物的设施;(四)建立相应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第七条 【登记申请材料】 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小餐饮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六)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4、【登记办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小餐饮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派人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对小餐饮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基本要求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征询经营场所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的意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登记条件与要求的小餐饮,应当在现场核查后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小餐饮登记证,及时将小餐饮登记有关材料归档,并将小餐饮登记信息在次月五日前报送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不符合登记条件与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依据。第九条 【有效期与变更、延续】小餐饮登记决定作出的日期为发证日期,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小餐饮经营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
5、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应当现场核查,保持登记证书编号不变。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满并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延续。延续登记可以不现场核查。第十条 【重新登记】小餐饮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重新办理登记证。第十一条 【登记注销】小餐饮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违法经营、情节严重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注销登记证书。登记证有效期内不再从事经营或发生重新登记情形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缴还登记证。有效期满停止经营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证件印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小餐饮登记证样式与规格标准,并开发
6、证书计算机管理系统。各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印制证书,所需经费编入年度预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年度申报本辖区小餐饮登记证证书数量,并根据实际调剂发放至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第十三条 【证件格式】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负责人姓名、经营项目、登记证书编号、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信息。登记证号格式为:小餐饮登记编号由XCY(“小餐饮”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大写字母缩写)和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十四条 【守法经营】 小餐饮经营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
7、品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保障食品安全。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经营者不得从事网络订餐经营,不得经营裱花类糕点、生食类海(水)产品、自酿、散装白酒、自制生鲜乳饮品等高风险食品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第十五条【日常监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收到小餐饮登记信息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相关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检查发现小餐饮不具备登记条件与要求或者依法应予注销登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注销建议书。第十六条 【培训指导】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培训
8、班,加强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管理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业务培训与指导。第十七条 【宣传引导与信息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引导督促守法经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应当及时劝止无照或未经登记从事餐饮服务经营。对不听劝止、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十八条 【综合治理】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涉及的新问题,应当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做好登记管理工作的同时,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加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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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餐饮 登记 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 监督 管理局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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